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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药品说明书上写着要求避光贮存,临床输液是否要用避光输液器或者避光袋?
避光输注与避光贮存的区别在哪里?对于遮光处理,在中国药典中有明确的定义,即用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容器。而对于避光,则无明确定义。
然而,目前大多数药物都是要求避光保存,其中有几种还要求在滴注过程中要采取避光措施。
由于药品本身或成分对光不稳定,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受到自然光、人工光源(或强光)等照射后可能出现变色、浑浊、颜色加深、变性、分解、沉淀等变化,从而导致药品失效或毒性增加等,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避光措施。
有些药物服用后,在光照刺激下,可引起人体过敏,这类药物被称为光敏药物。药物致光敏反应的主要表现有:在光照皮肤处出现红疹、水肿,同时伴有瘙痒、灼痛或出现色素沉着,重者可有水疱,水疱破溃后还可形成溃疡或糜烂。
喹诺酮类抗菌药,是光毒性发生率比较高的一类,代表药物有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洛美沙星。四环素、氯霉素、维生素A等药物也会引发光敏反应。此外,部分抗结核药、心血管类药(强心药、抗心绞痛药、抗心律失常药、抗高血压药、抗高脂血症药)、抗抑郁药、利尿降压药、消化系统药、磺脲类降糖药以及含雌激素、孕激素的口服避孕药等也会引起光敏反应。
安全提示
预防光敏反应首先要做到在使用光敏药物期间及停药后至少5天内,不要晒太阳,避免接触阳光或者紫外线。
如在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要外出,应注意皮肤防护,涂擦防晒霜、撑打遮阳伞,一旦出现皮疹后应立即停药,及时到皮肤科就诊。
药物的光敏作用一年四季均可发生,特别是在夏季进行野外作业、外出游玩时更应警惕药物光毒性。
有光敏反应史的患者应慎用光敏药物,看病时应告诉医生,尽量不用该类药物。
在用药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查明是否为光敏药物及其相应的不良反应。
先要解释一下光照度。光照度的单位是勒克斯,是英文lux的音译,也可写为lx。被光均匀照射的物体,在1平方米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是1流明时,它的照度是1勒克斯。
1勒克斯相当于1平方米被照面上接收到的光通量为1流明时的照度。光照度可用照度计直接测量。
自然光的照度在不同光线情况下为:
普遍认为避光是指没有太阳光直射,没有紫外线、日光灯的照射。
有研究报道,在光照度>3000 lx 的情况下对顺铂进行实验,顺铂在第1天还是比较稳定的。
基于这个实验也就是说在光照度<3000lx的环境下,24h之内,顺铂在室内无日光灯及太阳光直射的条件下,是不需要用避光输液的。
避光:是指避免阳光直射。
遮光:是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的玻璃瓶、黑色塑料袋等。
特级避光药物:须严格避光保存,使用避光输液器、限时使用 12 小时,变色禁用;静滴时,输液器要用铝箔或不透光材料包裹使其避光。
一级避光药物:须严格避光保存,输注之前才打开铝箔包装,抽液、配液、输注时避光,变色禁用。
二级避光药物:需避光保存,现配现用,药液变色或加深,应禁用。可以避光输注或在散光下可以不避光输注。
三级避光药物:要求与二级相同。
来源常州一院药学部 姜晓宁、丁晓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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