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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温国明 余树林 欧阳兵 宋立志
跟上医事立法的提升步伐是当前执法、司法和守法给力的当务之急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时代变化得非常快,医事法制进展得非常迅速。这,过去案件的点评,既略见一斑,又感触颇深。
案件点评,必须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来说,这是正确的。不溯及既往,就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
点评之余,又有些感慨:深感新时代以来的这10年,法制建设长足进步。可以这样说说,这10来年,法制进步可能快过原来几十年,医事法制,更是代表。
一、法律制定加速进展、快速推进,强化法规学习已是当务之急
何以见得?以本案为例,从案情及其案情中的律师点评、医疗管理专家点评以及法官点评来看,他们都努力在克制,他们都坚持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谈案件处理之得失,法律人固有的“坚守”、“保守”特点,一览无余。
坚持既往的同时,也感觉到只言片语中的张力、追求。
认同他们这些点评观点,也真切感觉到这些评点内容在适合当时案件处理同时,与现有的立法相比,当时的观点及其做法也是有点太旧了、太久了!这其中的反差,不是这些点评专家的问题,而是时代的原因。现在的法律法规制定,进展太快了。因此,面对医疗案件,温馨提示的是,在要吸取其中的教训和领会其中的经验同时,更要提醒的是,当前的我们,我们要往前看、要往新的规定看、要往新的立法看。不然在学到的所谓经验的同时,又可能已落后于这个时代了。
二、要有重新铺垫法律新知识的意识,要把新时代新法规掌握好
即使同样案情,假如现在来处理,答案可能大相径庭。
须重新洗牌,须重新铺垫,尤其在医事法学这个领域。要处理好民事、行政和刑事这方面的问题,这几部法律法规要特别予以重视、要特别及时跟进更新和要特别重点掌握。
它们就是《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明年要实施的《医师法》。
要在医事活动享受到公平正义,上述这几部医疗类法律必须全面精准贯彻下去。之所以是这几部法规,不仅是因名称改变的问题,更重要在于通过这几部法规,我们得以预测医事活动的走向和未来,因为从中我们看得出、看得到也看得见新的理念、原则和规则。同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置相比,这些法规规定中,已经有了许多革命性改变。
这其中,透过这些法规,最深刻改变就是,通过立法,我们这些单位和个人——医院、医师、患者及其患者近亲属,还有包括卫生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检察院等等这些相关相关联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被清晰化、明确化、规范化和实践化了。
当再站立于这些新法律法规面前,我们的高度提升了;当又面对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的基础提升了;当重新看待曾经处理的医疗纠纷时,我们的真正理念升华了。因此,会发觉这样的效果形成了:即便再面对同样的医疗纠纷,即使再面对同样的行为,当我们现在再处理时,因衡平理念、公平正义等等理念的渗入,处理方式、后果都可能不一样了。
这两点尤其明显: 一是,各方的权利义务更清晰。医院的职责更加清晰、医师职责更加清晰、监管的职责更加清晰及其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也更加清晰。二是,审查策略开始调整了。
原来那种以形式性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处理策略要调整了。既要有形式的审查,更要有实体的审查,为什么?实体上有哪些问题都摆在这个地方,比如看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就会发现,这真是一部权利和义务定得很细的一部法律法规。什么是违法、谁来负责、有什么后果,等等,逐字逐句摆在面前。立法水平高了,执法再不跟上,出问题的只能是医院、医生等自己了。
三、公权力机关监管,更多要体现为依法有否用心、是否给力上
立法水平提升,执法就必须跟上。这是法治基本要求。随之的进步就是,坚持形式和实质审查并重,就是必需的选择。
不可否认,医事法制进步非常明显。如果案例的执法、司法、守法还停留在以往老一套的认知上,麻烦而困惑的。比如,面对医疗纠纷,原来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去医院当场闹吵,后来开始强调调解,到现在又开始注重找行政机关依法解决。为什么?立法定的越清晰明了,当事人用法的选择就更多,随之,执法、司法的跟进就自然了。
这个思路和趋势是符合立法导向的。结合监管中的行政机关,处理上能否兑现是依法,真是一大挑战,这不是慢任务,而是紧迫任务。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患者带着他的律师,带着他的清晰诉求,带着明白规定的法规,能不能回应出来?医院,它可能不回应、拖延;找到我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不能拖了,你得回应,如果不回应或者回应不妥,长久的信访、可能的诉讼和向监察部门的投诉,就是后手。这其中,媒体的介入、自媒体的转载等等,会把问题既搞复杂,也搞成历史问题,其实最终结果对各方都不利。
时代在发展,立法在提升,到了要执法、司法和守法密切跟进的时候了!当前,对医院的管理,对医生的爱护,对患者的关心,更加要注重从法律的责任来强调,更加要开始从法律思维来调整,更加要践行从法治方式来应对,这就是时代赋予医事各方新期待。
行政监管等公权力机关们,更要顺应潮流新变化,聚焦立法新趋势,积极调整适应,切实跟进落实,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更好推进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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