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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亮
二、医事处置:贯彻“三坚”之理念、原则、规则是进行医事问题处置的基本要求
鉴于医事复合性、交叉性和专业性,进行医事法律问题的处理,除了按照常规的民事、行政、刑事等原则、规则、思维和方式进行相应处置之外,也有些是要按照属于医事法治领域特别的原则或者规则进行。概括而言,从医事法治实务角度,“三个坚”的原则,值得认真对待,区别适用:
坚定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足鼎立,是进行医事纠纷案处置必须贯彻的一项基本理念、原则、规则。较之医学、法学这样经典的学科,医事法学尽管与它们还不在一个层次级别,但这并不妨碍这样一个事实:在基于医事问题处置上,医事法学本身也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性和专业性,位同医学、法学专业,它们犹如三足鼎,共同撑起医疗法治建设这片天。
仍以左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究竟是新鲜还是陈旧争议为例,面对不同观点,如何办?进行医学、法学、医事法学专业上的三维梳理,就是关键思路。一是,就医学专业而言,可从其救治的病史角度,结合X线等医学检查,对照病历记录情况进行专业挖掘,可找出需要的回答,这是一种医学的诊查办法;二是,就法学专业而言,可从诉讼主体角度,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主动申请对与该患者有医事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机构进行追加,可找出需要的回答,这是一种法学的推断办法;三是,就医事法学而言,面对或“新鲜”或“陈旧”骨折的医学主张、面对“有关系”或“无关系”的法学推断,认同还是不认同、采纳还是不采纳,选择的逻辑在哪、依据在哪、证明力在哪?迫切需给出一个独立为专业的结论,那就只能是医事法学结论。其中,医事法学结论中,具有代表性证据形式之一的就是又爱、又恨、又难缠的“鉴定意见”。它的专业和复杂从法规规则对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来源可见略见一斑。“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以此用语形容“鉴定意见”,倒也贴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也正因此,“鉴定意见”,成为医事法学结论中最具有专业特点的,而“鉴定”、“鉴定意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等,就是各方在医学、法学之外进行专业博弈之手、之果。
何以至此?单纯的医学主张、单项的法学推断,并不足以让对方欣然接受。要在医学、法学之外,需要再找一个被各方——医方、患方、法院方、相关方、社会等——共同接受的具有说服力的医事法学结论。要获得这样的结论,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方,须保证三足鼎立、三位一体,既互不替代、又互相补充、还相辅相成,这是前提、更乃立场,是它们的共同选择:它不是一个口头表达的过程,不是一个随机拼凑或者想当然组合的过程,而是一场场专业对专业的博弈的过程。
可贵的是,围绕跨界问题的化解,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方专业碰撞、融合与博弈,厚积薄发,水到渠成,又生成了一种支持和推动由跨界到跨越变迁的新思维、新方式和新能力,可把这统称或者看作一种法治力:医事法治力,它专属医事法,它的出现与呈现,在支持、维持和巩固着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足鼎立局面的同时,也又凸显了医事法学相对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掌握了这样能力的从业人员,在医学、法学之外,又获得了一种专业的资格和能力。
坚守医学、法学、医事法学的有机融合,是进行医事纠纷处置必须坚守的一种专业素养,也是必须贯彻的一项基本理念、原则、规则。为什么?医事问题的争议处置,既要回复医学的纠结,又要回答法律的诉求,还要回应复合、交叉和专业形成的医事法学的追问,也即,医学上的回复、法学上的回答、医事法学上的回应,都不能少、都不能弱,且彼此之间,要既不处突,要共成就,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传递这医事法专业之声。
要实现这样的目的,无外乎就是我们常说的它们也要“打成一片”“成为一体”,也即,坚定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足鼎立立场同时,又需要它们在专业素养上,既有相对的独立存在和表达空间,又能做到彼此不说外行话、不做题外事,共处于一种“活”起来的状态,这就是有机融合。
医学方式、法律方式和医事法三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是进行医事纠纷处置必须坚持的处置之法,还是必须贯彻的一项基本理念、原则、规则。这,乃“三足局面”、“有机融合”之逻辑延伸,是自然之果。仍以骨折争议为例,事实上是“新鲜”还是“陈旧”,这是医学问题;证明上是“新鲜”还是“陈旧”,是法学问题;结论上是“新鲜”还是“陈旧”,医事法学介入才利全面回答。这是因为,作为跨界的医事纠纷,在医学回复、法学回答之外,仍会有一区域、一地方、一方面、一环节,远非医学、法学可单独、或者二者物理式组合可予以回答的,比如,对骨折是“新鲜”还是“陈旧”的医学主张、法学推断,也只是分别给出了医学、法学上的一个而非全面、全局之面像,在医学主张、法学推断面像之外,还有要给出独立于二者之外、且要经得起专业、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专业结论,这要有综合二者属性特点的医事法学来最终回答,此乃争议的专业性、对抗性和可接受性所使然。这三性中,“结论的可接受性”更是紧要。要达成“可接受性”,就要完成跨领域、跨学科、跨专业博弈,可称之“跨越的博弈”:就其“跨越之博弈”而言,要实现三个通:由医学到法学再到医事法学之界,要“打通”、由各自证据主张到证据质证再到证据认可之路,要”融通”、专业性、对抗性和可接受性之三线,要“联通”,这是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足鼎立、有机融合、综合运用之使命。
在以博弈为主、由跨界问题到跨越对策形成的过程中,“医学方式、法律方式和医法方式综合运用的坚持”,必不可少,至关重要,比如,面对医事争议,三方各显身手,可邀请相关专家对诉争焦点进行交叉论证,方式可有“医学会诊(如医方邀请院外专家来院就医事争议进行会诊论证)”、“法学会诊(如法院方邀请其他专家来院就医事争议进行会诊论证)”、“医事法学会诊(如院方邀请相关专家来院就医事争议进行会诊论证)”,等等,这其中,邀请医学、法学、医事法专家等进行会诊、提供专家论证,本质就是专业对专业的一种专门活动。这方面,支持的法规、司法解释,并不缺少,且一直存在。
这些,林林总总,形形色色,在方式上又为我们呈现出了一幅因化解跨界问题而寻求跨越对策的“方式博弈图”。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法律顾问。第四届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综合管理专家组组长等。
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医事法学”栏目主编(《中国医学论坛报》2021年度优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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