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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作为新事物,其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又缺乏相应的界限划分和行业准入规定。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并于近日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份文件。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此次文件的主要思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3类管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介绍,在起草这3个文件之前,相关部门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整体情况进行了梳理,将“诊断和治疗”这一核心业务进一步划分成了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服务和互联网医院3类。
第1类,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2类,互联网诊疗服务,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3类,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
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法律责任关系
文件针对不同的诊疗形式,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
对于互联网诊疗服务,其责任主体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
对于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是责任共同体,由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远程医疗服务:在目前应用较多的远程会诊这一形式中,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意见,最终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由邀请方承担;在当前正在积极发展的医联体模式中,上级医院依靠互联网技术提供远程诊断,解决基层医院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由邀请方和受邀请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监管
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最终都是落脚到实体医疗机构,焦雅辉局长表示,“毫无疑问,要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在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监管平台要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对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信息安全等的监管。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就必须要接入到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互联网医院的两种模式详解
对于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由实体医疗机构自己搭建或与第三方合作搭建。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疗机构除了使用本医院的医生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外,还可以请使用他医院的医生在这个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外医院医生可以直接在这家互联网医院执业,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手续。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医院人才不足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
对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由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且必须要与一家实体医疗机构建立合作。焦雅辉副局长表示,“不能是纯虚拟的互联网医院,这样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处理医疗纠纷。”实体医院与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签定协议,在协议生效期间互联网医院可以生效,如果协议发生变更或废止,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
实名认证+药师审核,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互联网医疗服务,服务的提供者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医生,这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次管理办法规定,在互联网上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生必须在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能够查询到,必须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且必须经实名认证。通过这些相对严格的要求保证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有条件的医院还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等更高级别的技术对医生的身份进行严格管理。
本次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线开具处方必须经过药师审核。因此,如果医院想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就必须要实现远程医疗系统、电子病历系统以及药师审核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这就要求医院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在刚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也对这一点提出了相应要求。同时,“这也对加大临床药师的培养力度提出挑战,要增加临床药师数量,这不仅仅是为了互联网上的处方审核,也更是为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焦雅辉副局长说。
如何界定互联网咨询和互联网诊疗?如何界定初诊还是复诊?
对于媒体普遍关心的互联网咨询与诊疗行为的界定问题,焦雅辉副局长表示:如果医生对疾病作了明确的诊断结论,提出了用药等治疗方案,这种行为属于互联网诊疗,要按照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如果医生只是提供一些诸如饮食、运动等与疾病相关的建议,没有明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这种行为属于互联网咨询,不属于本次管理办法的管理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如何确定是初诊还是复诊患者,要依靠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数据库。焦雅辉副局长强调,在线开展诊疗并开具处方时,医生一定要掌握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已在实体医疗机构就一种或几种疾病有过明确的诊断,才可以针对这些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服务。如果是初诊的患者,查询不到任何病历资料,就只能建议其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在建立电子就诊记录后,再对同一疾病进行在线复诊。
中国医学论坛报 刘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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