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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要点】 法律争议,案由选择,如治疗方式之选择。
基于法规支撑,纠纷案由思路与方式选择上,形成了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为处置核心的三条不同的法律救济路径,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医事救济的法制局面,呈现了彼此依存、并存、共存的多维、多层和多路的特点。
基于医事救济的法制局面,一个新信号在快速形成并传递:尽管是与医院形成医事纠纷,大量纠纷案件在被要求进行和谐调解的同时,不首先同医院行民事救济打民事官司,却首选同监管医院的卫生主管机关进行行政救济打行政官司,却是当前医事纠纷处理的一个新动向、新导向。
宋儒亮
处于法学和医学两大学科边缘、交叉和融合的医事法治领域,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比较薄弱,很多方面有待形成共识;实务处理长久以来更多各自摸索,很多事宜有待统筹规范。
不可否认,医事法律法规体系,不同于其它法规体系,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层次繁多,表现形式上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诊疗规范、技术规范、伦理规则、指南等。
如此状况下,进行医事纠纷争议的处理,往往又使得知识结构差异、专业能力强弱、理解沟通难度等固有问题,又被不断放大、不断激化,呈现出立案难、鉴定难、处理难和规范难等多难局面。
找到一个聚焦点、突破点和支撑点,让各方诉求得以在统一的诉求平台载体上有序推进,成为各方探求推进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第一步。案由的选择,就是这样的一个第一步。
法律争议,案由之选择,犹如治疗方式之选择。案由选择,太重要了,具有起步意义、开始价值。案由选择,看似很简单,背后却有大学问。确定了案由,就确定了适用什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什么样的操作程序、得到什么样的处理结果。案由选定之时,案件输赢之难易,往往就已注定了。
处置一件法律纠纷,案由选择好了,就成功了一半。案由,就是基于法律关系理论,根据法律规则指引,确定该选用什么样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民事、行政、刑事、宪制——来处理纠纷。确定了案由,就找到了可运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有点像医院的看病挂号。比如,基于“腹疼一日余”主诉的患者,可挂消化科、普通外科、中医科等;女性患者,还可挂妇科。挂号确定了科室,确定了具体的临床专业、临床医生、救治思路、操作方法等。当然,最终哪个科室最合适,挂号并非就一定是最终的。有时求诊或者挂号的选择界限或者边界也并非都是明晰、明确、明白。医院内诸如就诊的导引、转科、会诊、专科等等,就是与患者主诉、挂号协调、科室归类等相关的配套制度。面对患者挂号,医院科室的最优选择,需要有科学管理、专业精神、人文情怀等。这样的医院有统一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帮助患者选择到救治最适合的科室。享受不到这样的医院关怀,找熟人推荐或者关系帮助看病,是直接管用一种常态。对患者讲是通俗易懂好操作,但并不是每个患者都有这样的人脉资源,无奈常常是一种状态。究其根本,患者为中心、健康为中心的理念缺乏直接配套的制度支持,就是问题关键。
如同临床挂号选择科室存在模糊问题一样,进行实务争议处理的案由选择也常面边界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是一种途径;听法院立案庭安排,也是一种途径;审理中法院认为不合适进行案件中止、或者进行案件移送,又是一种途径。这其中,化解案由选择争议难题,最基本的处理原则就是,先进行刑事追究,然后行行政处罚,最后进行民事办理,包括民事诉讼等。
循着新选择之迹,新路子的源头又联系到了案由。进行医事争议处理,可进行不同的新探索新路子新选择,但无论如何,均离不开纠纷处理适用的法规,而这就牵连着案由。
以医疗事故认定为案由的医事纠纷处理之路。这方面,核心的法规代表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医疗事故争议,争议处理必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推进,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以医疗损害认定为案由的医事纠纷处理之路。这方面,核心的法规代表就是《民法典》。
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比如,其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正式为法律所确认。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了。伴随《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废止,《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的主要内容和精华已被《民法典》吸收和接受。
以医疗纠纷认定为案由的医疗事纠纷处理之路。这方面,核心的法规代表就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它的出台,在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之外又拓展新的视野、新的空间和新的领域。
也即,在医事争议处理问题上,基于法规支撑,纠纷案由思路与方式选择上,形成了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为处置核心的三条不同的法律救济路径,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医事救济的法制局面,呈现了彼此依存、并存、共存的多维、多层和多路的特点。概况而言,大致可有着如下、如此主要的特点、特征和特质:
法定名分上,三者的存在,都是客观的,既不互相代替,又不互相抵触,彼此依存、并存、共存,共同服务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大局。
法规出台上,三者的出现,时间上有早有晚,最早是医疗事故,之前是《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已废止,现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晚就是医疗纠纷,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处置依据上,三者的依据,位阶有高有低,进行医疗损害争议处置,有法律如《民法典》支持,进行医疗纠纷处理,有行政法规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支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部门规章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支持;
实务推进上,三者的领域,有区分、有侧重和有倾向,有民事的、有行政的、有刑事的,比如,在民事领域,聚焦医疗损害赔偿;在行政领域聚,聚焦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在刑事领域,聚焦医疗事故追究。
形成这些特点、特征和特质并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一夜形成的。究其根源,这些有着法规配套、利益诉求和情感寄托支撑的救济背后,见证着医事法制建设的历程,讲述了医事法治推进的故事。
透过纠纷化解方式的选择,又有了新动向新路子。当前医疗纠纷处理案由选择上,一个固定模式出现了,那就是面对医事纠纷案,即便在案件定性——民事、行政、刑事等——评估缺如缺乏的情况下,根据这些要素组合——卫生主管机关规定公办医院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支持下医调委启动调解方式+卫生主管机关考核医院纠纷方式选择+经济方式化解医疗纠纷的——纠纷和谐调解模式启动了,大量的医疗纠纷就这样被和谐予以调解,也即被化解了。
但是,这些医疗纠纷在被行政引导和谐方式调解化解的同时,一个新动向出现了:针对卫生主管机关监管等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却在同步快速地增加着。面对医疗纠纷,尽管未明确定性,但选择不同发生纠纷的医院打民事官司,如选择同监管医院的卫生主管机关打行政官司,已成为当前医疗纠纷实务领域处理的一个新动向。
条条大路通罗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罗马”。在追求公平正义目标这一问题上没有改变,但在实现途径上却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另辟蹊径。如此做法就在表明和传递这样的信号,对日益商业化、多“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开始表达了不同意见,医疗纠纷处理,又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又开启了新选择之路。
伴随《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出台,医事救济法制局面三足鼎立的局面上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当前尽管仍维持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三足鼎立之法律救济之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这些法律的出台,事实上已经拉高了我们对医事纠纷法律救济能力和水平的新预期,抬高了我们对更高水平医事法治建设局面的新期待。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应急管理教研部书记、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等。
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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