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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多点执业、医生集团、医联体,等等,都是“大健康”理念下的一种具有起点性质、开创特点的创业类新事物。创业、创造、创新,有好的创业开始,也要有尊严的结束。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一种给创业者以尊严的制度救济。它,是创业者个人的最后一根法律稻草。拉绝望创业者一把,给更多创业者以希望。市场经济,需要这样有温情但又有督促力的法律制度。
来源:阅政观 时间:2021-07-20
备受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诞生了第一起审结案件。一名负债约75万元的创业失败者,申请个人破产后,所有利息被免去。
为什么要让欠债者通过个人破产方式,走出债务泥潭?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滥用,成为“老赖”的天堂?
阅政观发现,面对个人破产案件首案“破冰”,外界仍有不解声音。实际上,这一制度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
“半部破产法”
个体保护缺失
我国的破产制度,要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更注重对破产企业的“挽救”,没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
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
然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增长,这些个体经营者,实际上是以个人财产来承担所有的债务。这意味着,他们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即便承受经济压力,也无法像企业经营者那样获得破产法的保护。
当个人出现财务危机,却缺乏法律解决路径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对个体工商户来说,经营失败后,没有合法退出机制,可能以“跑路”方式来了结所有“祸事”;
——对消费者来说,由于超前消费等带来的高额债务,可能引发他们的生存保障问题,甚至发生“校园贷”“裸贷”等现象;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时,可能采用暴力催收等手段,助长了不良风气;
——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欠债者没有重整旗鼓的机会,金融呆坏账大量增加,市场经济活力和社会信用体系均会受到影响。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不代表没有个人破产的事实发生。这些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两个关键词
“诚实”“不幸”
2020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率先尝试填补个人破产立法空白。
参与起草的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诚实”和“不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法院需经过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等流程,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申请者为“诚实且不幸”的人,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区分开。
申请个人破产,也不等于可以欠债不还。阅政观发现,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清算与重整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对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申请者,清算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但要承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不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后果。被裁定重整的债务人,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重整协议,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外,逐月按期归还债务。
在深圳诞生的我国境内个人破产首案,就采取了重整的方式解决。在李曙光看来,这反映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温情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
“破产”的标签,也许意味着“负债者”和“失败者”的否定评价,但同时也是法律温情的庇护。
法院公布的“首案”中,35岁的中年男子梁某创业失败,“一天要接七八个催债电话”,一度面临巨大精神压力。个人破产申请批准后,他有了3年的缓冲期,可以逐渐偿还本金。
“真的是松了一口气,现在我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梁某的反应,正彰显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对那些“诚实但不走运”或“不慎但不坏”的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让他们免于受到债权人的“穷追猛打”,不仅得以重整旗鼓,避免因躲债酿成悲剧,还对信用环境和社会创新释放了友善的信号。
在市场竞争中,创业风险高、试错比例大。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而由于破产限权规则的存在,债权人也无需再耗时耗力用尽手段追偿,通过破产申请,即可对债务人施加还债压力,把一切纳入法治的轨道。
这也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所应发挥的社会功能——正视人性弱点,引导人们行为,激励债务人为自身和社会,创造新的价值。
【主笔】尚黎阳
编辑 吴昂霖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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