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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向和稀泥说不,首先、首要须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随之跟进,争是非对错的局面,才能在各领域形成,追公平正义的结果,才会在各方面实现。这其中,进行中医疗纠纷调解,不和稀泥,敢断对错,更是期待。
来源:南方周末 转发:今日头条 时间:2020-10-19
(小尘4x/图)
日前,最高法院再次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最高法官方微信号在对其中一个案例的解说中明确表示,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这一指导案例就是之前曾备受关注的老人广场撞伤儿童离开受阻猝死案。一名老人骑自行车在小区广场上撞倒一名男童后欲离开,被一名女士阻拦,后在等待警方出警过程中老人心脏病发作猝死。老人家属将阻拦女士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这名女士在老人撞倒男童后阻止其离开现场,且阻拦过程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过激言论,合法合理,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最终判决这名女士不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同时发布的案例中,还有两例也类似。一例是老人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摘果树摔死,另一例是成年人擅自进入不对外开放的水利工程设施溺亡。最终判决都认定果树和水利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这批案例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此前“死者为大”的传统理念在司法判决中曾经屡见不鲜。
比如在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虽然认定吸烟老人猝死与医生劝阻之前没有因果关系,医生对老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但仍然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判决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判决一出,舆论哗然。以“公平责任”为名,让没有过错的人仍然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这真的“公平”吗?真如此判,以后谁还敢在公共场合劝阻别人吸烟?谁还会做见义勇为之事?因为人们无法预料到,哪怕只是简单地口头劝阻,对方会不会因为自身本来存在的疾病而猝死,那自己不是要承担责任了吗?好在二审纠正了一审的判决,认定劝阻吸烟的医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判决得到了法律界和普通民众的一致肯定,也充分说明,这符合广大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所谓“公平责任”,法条原文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正是这一条规定,让不少案子被葫芦僧判成了葫芦案。有些法官在判案时,为了息事宁人,或者避免受损一方的缠闹,滥用公平责任原则,各打五十大板。看起来一时案件解决了,当事人也不再纠缠。但是对社会公正带来的消解,可能是让人始料不及的。
法律的修订也对此作出了回应。在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原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了一定的进步。再有类似的案件,法官不再有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无过错方承担一定损失的,法官才能做出相应判决,法无明文规定的,无过错方将不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这个“法律规定”的尾巴,也应该更加妥善处理。我们有很多所谓照顾“弱势群体”的规定,虽然保护弱势群体的出发点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却是纵容了一部分人不守规矩、肆意妄为。比如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否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损失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一般都有保险,赔偿通常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一旦出现事故发生理赔,下一次保险费用要上升,司机总是要承受一定损失的。这一规定成了不少行人不守规矩的“护身符”,让行人认定司机“不敢”撞上自己,结果不止是让无数的司机深恶痛绝,现实中也出现了因为行人闯红灯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行人知道不守交通规则,那么被车撞了只能自己承担责任或者由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很低),相信敢挑战交通规则的人会少很多。
法律的职责是鼓励合法,惩治非法,这就必须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守法者不受损失。否则,看似对弱势群体的公平,实则将损害整个社会的正义。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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