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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介绍了,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的方式方法,以及医护薪酬津贴、职称评定等相关内容,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到基层工作将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办法》称,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每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指导或者技术培训。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享受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明确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以及养老保险
《办法》明确,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医疗收入等组成。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未与县级医疗集团签订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
保障医护人员薪酬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强中医院和基层中医馆建设,建设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公立中医医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为基层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县级医疗集团依法执业、服务收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
要定期对县级医疗集团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公共卫生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级医疗集团领导班子选聘、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来 源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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