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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医媒关系热点评述部 主任 刘景锋
【儒亮时评】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保护好人格权,就让我们无论是做患者还是做医生均享有受保障的尊严。
隐私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隐私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隐私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技术进步带来的无限善恶中,隐私泄露和滥用现象无疑是一朵恶之花,被利益浇灌,被使用者忽略,在放任中肆意成长。
近年来频发的患者隐私信息泄露问题就是其中典型,由此引发的冲突纠纷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信誉与医务人员的形象,加重了医患间的不信任感,危害极大。日前一女士在整形手术中被拍隐私照,未经许可被发在朋友圈传播之事再次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与强烈愤慨,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是各方应有之义。
患者隐私不容侵犯
医学的救死扶伤不仅仅体现在治疗疾病,对患者的关怀和尊重也是其中重要一环。医学伦理主张的尊重生命和关爱生命,从道德角度强化了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有力推动了医学的发展和医德的进步,而这也主要表现在尊重和保护患者生命健康。从法律角度,隐私保护也有对应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这主要表现在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医法结合,更利于患者生命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更全面、更周到的。
在保护患者隐私方面,医疗行业还是存在着不少漏洞和短板。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管理制度等因素制约,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隐私”认知上的差异,患者隐私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导致医生失去患者信任,加大诊疗难度,增加患者心理负担,引起医疗纠纷。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医疗的需要,更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患者隐私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格外关照。以往因对侵犯隐私界定范围小、法律惩罚力度低等原因难以切实地保护患者利益。但《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一状态或将得到进一步的改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款是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的基础上完善而来,不仅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个人信息体现更全,而且将构成侵权的条件进一步降低门槛体现更严,只要有泄露或者未经患者同意,不再要求必须造成实质损害。这也是《民法典》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更全、更严和更新的要求。
同时,患者隐私信息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极易引诱相关人员得上利益病,铤而走险,出卖患者信息。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权是法律、医学和伦理的同一要求,面对这一艰巨的挑战,各方都应采取改进措施,保护患者隐私,避免隐私纠纷的发生与医患矛盾的加重。
多渠道保护患者隐私
隐私保护的法律支持不可或缺,将法律条文转变为实际的保护行动,才能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落到实处。这还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以及法律顾问的积极参与,认识到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此来提高患者满意度,修复医患间的信任裂痕。
加强医院的自我管理是医院保护患者隐私的关键。医院应当改进医疗设施和服务,增强以人为本的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其次要完善医疗制度管理,明确尊重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内部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减少患者隐私泄露的风险。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者。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这也是对医者自身利益的维护。此外,医务工作者在具体实践中也应该注意保护患者隐私,缩小医患认知差异,减少无心之失。同时,这方面法律顾问非常重要,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涉及社会多个领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树立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的正确观念,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以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紧张关系,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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