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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人脸,作为一种生物识别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上,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一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好不好,影响个人一辈子。据此,思考本案,要提醒的是,如何更好保护自己熟悉之脸,更新法律认知的时候到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22-06-05
人脸识别不是小事。据媒体报道,天津顾先生诉某物业服务公司以人脸识别门禁作为唯一通行方式侵权一案近日二审宣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删除人脸信息、为原告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并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就一个人脸识别,折腾到了二审,也是够不容易的!更何况在很多人看来,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某种一刹那不适,可能并不值得花费大量时间、承担更多司法成本去较真。而单看本案的二审判决,事实上也中规中矩,毕竟在本案所涉纠纷发生之时,恰是最高法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规范出台的节点,直接援引新规就可以做出司法判断。
新规第10条指出,不同意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唯一验证方式的业主,对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而在此之前出台的《民法典》同样明确,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同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律规范的表述已经足够确实、充分,但耐人寻味的是,在最高法直接、明确的司法适用指引背景下,本案依然需要延宕到二审程序才得以确认,从中可见二审法院居中判断、专业裁量的可贵。特别是法院对物业服务公司以业主委员会同意替代业主本人同意的做法不予认可,对人脸识别技术适用的某种社会管理情境也提出了证据要求,基于此,本案二审的独特性得以充分展现。
耐人寻味的还有,最高法为审理人脸识别案件所专题发布的规范指引,正式公布实施的时间,恰好是本案原告顾先生依法前往物业服务公司交涉、主张自身权益,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提供无障碍出入方式”的时间,而涉事物业区域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的时间事实上在此之前。理论上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最高法新规,其传递到市民、物业服务公司以及基层法院等社会各层面的效率同一,而本案原告顾先生快速捕捉信息并付诸实践的意识显然略胜一筹:物业服务公司并未根据前一天最高法刚发布的新规做出因应调整,包括本案一审法院在2021年9月审理案件时亦未直接适用新规给予定分止争。
一桩终究还是在常规诉讼程序中得到司法确认的案件,二审法院始终尊重证据、正确援引规范的做法值得肯定,司法通过个案所给予社会治理各环节的提醒和指引也已经非常明确。而透过个案更要看到,那些不怕麻烦、对自身权益保护更敏感的公民,也为社会各界做出了示范。
就在与本案发生同一时间段,南都亦曾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对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稍微挣扎了一下”的权利伸张。有别于法律学者从专业研究走向现实生活的某种“便利”,此番天津顾先生的权利敏感、法治思维,以及快速、高效获取和运用崭新规范的意识显得难能可贵,能推动更多普通人思考。从法学教授到普通市民,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警惕、追问乃至诉讼,对于诸多推动新技术应用规则的完善,显然有着超出个案范畴的积极作用。
可以说,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其培育和养成往往就在于那些小题大做的权利意识,在于那些不怕麻烦的公民实践,在于具体司法秉持专业判断的积极呼应和行为指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一次个案实践的价值胜于千言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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