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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防疫人员阻碍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应担责

2022-11-10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非原创

【儒亮时评】解读和适用法规,条、款、项,一是一、二是二,要引准。法律实务中,常常遇到选择的是某条、某款、某项,但又不说全,误解、误读和误用,屡见不鲜。这,不但误法、误事,更也误人。这样的问题,更多见于争议大、时间急等医事争议、应急管理法治争论事宜上。适用不好,易出新争议。此时,更当强调精准,大意不得,大致也不得。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2-11-06

“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11月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政法委的一份通告引发关注并大受好评。

常识性的法律权利为何受到如此关注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本是常识性的法律权利,却引发巨大反响的原因在于:其一,通告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直接提及了近期相关热点事件中所暴露的过度防疫、漠视生命问题。例如,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名儿童一氧化碳中毒未及时就医不幸身亡。由于防疫因素,在紧要关头出现救助机制不畅通、应急处置能力不强、某些单位和干部工作僵化刻板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反感和批评。其二,此则通告坚决弘扬生命至上、救人为先的原则,为疫情当下的社会大众所高度赞同。

“社会大众通过对这则通告的关注、传播,也是希望各地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能看到,了解这一法律规定,践行这一社会常识,期望不要再出现类似令人痛心的事件。”高艳东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认为,一方面是个别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过于僵化,未能对一些紧急情况作出合理处置,公众担忧情绪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是不少公众对这些法律概念不是特别熟悉,不清楚可以行使的权利。这则官方通告明确告知公民拥有自救、紧急避险的权利,给公众提供了权威指导。

如何正确认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权利人有权进行紧急避险、自力救济,只要行为符合必要限度,无需过多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艾静说。

何为紧急避险?艾静表示,是指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高艳东指出,紧急避险应遵守“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且不损害他人生命”的大前提,要注意限度,不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不能采用严重暴力的方式紧急避险。

而自救的概念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出现。艾静表示,这是和紧急避险高度相似的概念,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紧急侵害时,由于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可以自己在必要范围内阻止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和权益大小该如何把握,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个难点。

高艳东认为,受法律保护利益之间的大小顺序为:生命、身体、自由、尊严、财产。

具体到生活场景中,高艳东表示,如果小区封控,遇到生病等紧急情况,得不到及时救助,出门审核不通过或者工作人员推诿,则可以做好防护,在不伤及他人生命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医院。

高艳东还提到了甘孜泸定9月5日发生的6.8级地震。他表示,发生可对生命造成伤害的灾害时,个人在条件允许时做好防护准备,按照疏散路线,就近、快速、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险点,有组织听组织,无组织可进行紧急避险。如果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在迫不得已时,允许损坏财物或破坏秩序。

据媒体报道,泸定地震发生时,部分封控小区居民避险遭到防疫人员阻拦。

防疫人员阻碍群众紧急避险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阻碍群众紧急避险或自救的情况,高艳东、艾静均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高艳东表示,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为政府所支持、为社会所帮助。因此,防疫工作人员阻碍群众自救或紧急避险是不作为、乱作为的体现,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发挥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职人员阻碍公众自救或紧急避险是要被法律问责的。

以突发疾病需要及时救治的情况为例,艾静认为,防疫工作人员应当执行紧急预案,给予及时救助或者提供救助条件。如果防疫工作人员知道不给予救助会造成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后果,仍然不作为甚至放任结果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艳东指出,在疫情防控中,公众全程依靠政府指挥,所以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可能忘记或者压抑住了自然权利。

“公权力机关可基于公益目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但任何限制都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和限度,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同时也必须在公权力上附加特定限制。”他说,根据比例原则,政府限制公民权利的目的必须正当,手段必须是必要的,而且为达到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因此,重大疫情防控中公权力的扩张应尽可能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的侵犯与限制。

此外,高艳东建议,应完善行政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更好保障公民权利。一是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主体进行界定。例如,强制隔离治疗实施主体的确定,以避免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出现的“多头执法、越位执法”等现象。二是,应当通过法律明确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例如,在任何情况下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

新京报见习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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