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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这个问题,事关生死,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讲清楚的。但这类问题必须要先明确清楚,否则,有失公允。比如,一方面,公民享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生前预嘱,对这方面的事宜,考虑和享受,够不够?如果不够,甚至还没有,那么生前预嘱,仅是个人一念之差的想法,有失平等和公平,存在片面性。毕竟,很多人关于抢救不值得考虑,仅关注到自己够不够钱、会不会给子女添麻烦等。另一方面,死亡标准我国有三个、医疗费用支付各省标准不同、医院级别又不同,等等,这是临床现实写照。在这些都没有统一的情况下,导入生前预嘱,选择性问题,比如对象的选择性适用,等等,就可能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再随之,没有完备支持系统就推进生前预嘱,期望带来的利真不一定大于可能的弊。在这个方面,先一步,并不一定就可取。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2-07-04
文/罗志华(医生) 编辑 迟道华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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