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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五届全国艾滋病学术大会在昆明开幕。来自国内外3000多名学术界人士齐聚一堂,交流分享中国乃至世界艾滋病及相关疾病防治最新信息、成果与进展,共同分析探讨其新挑战与新趋势,同时从从伦理学角度、艾滋病与精神卫生、丙肝和艾滋病共感染、医护人员职业健康多个层面为讲者带来新知识、新感受。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协和医学院翟晓梅教授同与会者分享了《维护个人权利与保护公众健康》报告,她提醒医学工作者在从事专业工作中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要获得伦理学支持。
翟晓梅教授同与会者分享了《维护个人权利与保护公众健康》。
从词源学上看,公共卫生的概念有三重含义:
1)人数众多。公共卫生的目标是群体健康,目标人群是全体人口。数量上众多的意义必然反映公共卫生伦理学会更加关注“效用原则(utility)”,目标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
2)政治上的公共。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体制,政府或公共机构被赋予了职权要代表公众的利益而行动。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所关注的是:政府是否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不适当地侵犯了个人的权利?3)社区的“公共”。社区包括所有影响公共卫生行动的社会和社区。这个层面上的伦理学分析超出了政治公共的范畴,因为这个领域包括了私人机构和私人的资金。
政府干预是公共卫生定义的核心,涉及公共卫生官员拥有依法赋予的特殊职权,在权衡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后,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这样的措施可以是强制性的。政府为公众健康而行使职权,提出了重要的伦理问题,特别是针对由政府实施的强制性干预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公平对待公民的问题。一个开放的、多元价值的文明社会,强制性的政策以及其他所有的政策都应该是基于一定的道德理由,应该能够得到伦理学辩护。
对强制性干预,能够得到伦理学辩护的条件:
1. 如果存在某种对公众的威胁,需要公众对此有所反应,政府就被赋予职权代表公众利益行动,因此,在政府对公众健康的管理中,诸如检疫、隔离、免疫、对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随访、环境治理等等行动都是义务性的,因此可以是强制性的。
2. 唯政府有能力和专业队伍实施干预,如疾病的上报、监测的描述和解释,按照法律的要求上报某种类型的疾病情况,如某些传染病,职业病,癌症,性传播性疾病,枪伤,儿童的意外死亡等等,这些情况和信息对社区集体和公众的健康都是重要的。 报告制度可以数据收集和分析数据,也使政府提供更为直接的预防干预措施成为可能。
3. 当政府的行动更为有效或者更可能有效时,如新生儿筛查项目。在我国筛查项目常 常是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得以实施的。不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卫生遗传学要与临床遗传学相区别!公共卫生遗传学涉及到政府的行为,涉及到强制性的干预权力和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问题,而在遗传学中,自主性、生殖选择自由和隐私是占有统治地位的价值观!
为实现公共卫生目标时,只有那些证明是有效的、必要的、对个人权利限制或侵犯最小的透明的政策和做法才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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