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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亮
要拉近上述距离,要缩小这些差距,更好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医事风险的能力,更高水平推进法治医事建设,在当前的医事法治建设上,要鼓励和支持把更多功夫用在纠纷化解方式的选择运用之中。《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不是一般的号召,而是一种严肃的践行。结合医事纠纷处置事件,这样的处置情形不少见:为了缓解纠纷加重或者延缓纠纷的爆发,当事人之间类似以“收条”、“借条”、“欠条”等方式希望结案的情形很是常见。比如,在一生效的司法判决书中见有这样情景:在于医院处理纠纷时,夫妻中的一位不在场,另一位到场跟医院谈判,取得一个“收条”,收到了“钱”。患者后又将双方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庭调查时,不在场的患者出来表态到:“我知道我妻子去甲医院索赔一事,但是我没有授权给她与甲医院达成调解协议,不代表我的真实意愿。”为什么会这样表态?显然,这是基于“趋利避害”的一种意思选择,是医事纠纷处置中常见一类小花样。这并不是法治思维和方式在正确运用。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就是,受某单一的纠纷化解方式选择运用的影响过深、过大、过多。不可否认,不少地方、不少单位和个人,面对医事纠纷的化解,在方式选择的管理上,往往存在向某一个、某一类纠纷化解方式过度倾斜,甚至有把其当作主导方式、唯一方式的情形。在管理考核考评上,更还不断加码。以至于在医事纠纷处置的思维、方式和能力的运用本领上,不是更高、不会更强。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或者群体,还可能既没有意识到这是问题,也未把这当回事。
如何进行改变?进行医事纠纷争议处置,当前更应当强调运用专业、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选择司法审判、医事仲裁等断案方式,坚持法理情相统一,说法、讲理、谈情,以看得见的方式,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应对风险。
一份生效的司法判决书,给了肯定的指引和答案: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赴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却陈述医院未告知收条上的内容,且在不清楚收条内容的情况下在收条上签字并收取医院3000元,这一陈述显然不符合常理。杨某作为罗甲妻子,到甲医院处理罗甲医事损害赔偿事宜,法庭认为认定罗甲不知情违反一般生活习惯。此外,罗甲、杨某在庭审中陈述,对于杨某到乙医院协商医事损害赔偿,罗甲是知情的。故而法庭认为杨某到甲医院协商医事损害赔偿问题,罗甲也应当是明知的,此认定更符合常理。此外,杨某、罗甲均陈述收到了甲医院支付的3000元,且已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据此,即使罗甲事先不知情,其享用这一利益的过程,应当认定为对杨某行为的追认。据此,杨某在2017年4月5日签字的收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协议性质。双方在收条中约定甲医院与罗甲之间的医事损害问题一次性解决。该收条载明的内容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罗甲有关“收条仅表明杨某收到3000元,不能代表其他任何内容,也未授权杨某与上诉人达成任何协议”的抗辩不能成立,二审不予采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看见的法律指引、搞得明的法律文书,营造法治环境,就是期待。也即,如同本案中,面对“收条”争议当事各方,尽管存在有前后表态不一等情况,但法院不“和稀泥”,直面问题,依法审查,以案说法,一是一,二是二,三是三,以看得见、看得明、看得透的个案裁判方式,厘清了来龙去脉,释明了对错是非,让当事人和其他人见司法文书就明白,既传递对该“收条”的法院之声,又传播以法院裁判方式化解纠纷的重要。
好处是什么?如此一来,让厚积的法律、管用的法治,有用武之地,释放活力,以个案的解决,带动一片,示范引领,保障权益,推动法治进展,建设更高水平的健康、法治中国,就是倡导选择更专业纠纷化解方式带给我们的价值、意义和福报。
期待是什么?进行更高水平的健康、法治中国建设,提升更高质量的医事纠纷处置能力,我们关注个案的化解、类案的指引,更关注在调解方式之外的其他更专业的纠纷化解方式如仲裁、诉讼等的优选;对以专业性、科学性和前瞻性选择为基础、为导向的医事纠纷化解方式的运用的坚定。
众人拾柴火焰高。齐心协力的法治建设,已形成了良性态势和良好局面,现在的我们,到了要向“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思想说不,到了不让“赖而不决”大行其道,到了要对“和稀泥”坚决杜绝的法治新时代、新时刻和新时间了。
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顺应法治新态势,创建法治建设新局面,更需优选同更高水平法治医事建设目的目标相匹配相适宜的纠纷化解方式。坚持以专业、科学和前瞻为基础和导向,鼓励选择运用司法裁判、医事仲裁等医事纠纷化解方式,让广大医患们通过法律的裁决裁判裁定,知道法治医事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选好方式,跨越过去,医事建设,长治久安!
这,是新时代继推更高水平法治医事建设的一个新呼吁。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法律顾问。第四届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综合管理专家组组长等等。
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医事法学”栏目主编(《中国医学论坛报》2021年度优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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