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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温国明 付洪林 欧阳兵 宋立志
医事非诉讼方式运用也是化解多面像医疗纠纷的一个有力选择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主任
现在看到的这个案件,顿生感慨!这样的案件,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作为医事法律专业同道,也经常遇到、听到或者接待这样的案件及当事人。一路走来,感觉这样的案件,从医事非诉讼角度,总结起来,存在有“三难”“三怕”及三个建议。
“三难”之中,第一个“难”是,这样案件的当事人诉求通常比较杂,且多伴有比较大的情绪,其中,诉求上,有法律意义上的,也有非法律意义上的,本案订饭问题,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这个或者这类案件要想圆满的解决,难度很大。
第二个“难”就是,对这些复杂诉求,进行法律救济难。最重要的一点是很多内容在情感上、道理上是理解的、认识的,但希望通过法律救济方式纠正起来,依据不直接、证据不充分,甚至给一些具有法律确定性的预测性内容都不多。
第三个“难”就是,这一类的事情处理起来时间成本大,有畏难情绪。不可否认,面对这类案件,律师也好,法官也好,行政机关也好,确实处理起来,要花大量时间解释,而且往往解释之一可能之二等就又出来了,问题连环出现,不好处理。
“三难”之后往往就是“三怕”。第一“怕”是怕期望的法律效果不好。因为法律效果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依据、需有证据支持。当事人想当然认为“有这个权利”往往不具有法律意义,比如,本案当事人认为不给其订饭也侵犯了他的权利,这一点在法律上不能到直接支持,这不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但问题在于,如果不能化解这个问题,患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医院没有诚意、认为不公正、不可信等,进而导致问题扩大。究其根源,背后的问题在于当事人是把“情理”当作“法理”。
第二个“怕”是怕社会效果不好。相对而言,这类案件往往有这样的特点,一方当事人往往是社会的普通人员甚至是比较弱势的一个群体,他们往往心里有很多的话,也有很强烈的权利诉求,也遇到了很多的难,但解决起问题时,苦于知识、能力、人脉等等原因,其对争议问题等的梳理并不好,“茶壶里煮饺子有货倒不出”!这样的状况,往往让人情绪波动大,近而又产生畏难。
第三个“怕”是怕政治效果不理想。类似这样案件的当事人,种种原因,他们往往都有一套大词大语的话语体系,大道理一套又一套,讲得也很好很对,但毕竟到了法院,要解决的是一个个具体的诉求,这些诉求的支持,又需要一个个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个的诉求,但又找不到对应的法条依据、找不出对应的证据支持,是没有办法依法处理的,法院往往也无能为力!问题往往也会僵在那个地方了。此时,往往后果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对行政机关,甚至对代理的律师等有很大的意见。“出力不讨好,好心没好报”就是最大的问题。这也就是实务中碰到这类案件,包括律师等往往选择回避的比较多。为什么?因为此时这样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又受到了损害侵害,心里火增大了但经济支持又不多,没什么钱,因此,作为也是讨生活的律师来讲,收不到律师费用也不愿意积极去干,这是实际情况。所以碰到这类法律专业不大但处理起来真的又比较棘手,又没有收入支持的按键,推脱或者顾左右言他等等情况,就比较多见,该怎么办呢?
办法总比问题多。“三难”“三怕”之后,也有三个建议。
第一个建议,鼓励和支持这类当事人最好主动聘请律师。期望通过律师专业指引,帮助其把诉求分类、并把法律写出来。这个时候,承担法援的律师,是当下这类案件中性价比最好的选择。
第二个建议,鼓励和支持这类当事人能有可信任的家人陪伴。目的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家人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陪伴,有法律、有理性和有情感帮他分析角度,耐心解释。从处理方式上,找到这样的家人,是这类当事人有效维权一个好开始。信任家人+ 律师介入+良好沟通,更利于共识的形成和问题的化解。
第三个建议,鼓励和支持包括医事非诉讼方式等化解这些纠纷。对这类当事人,大家要有同理心、同情心,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以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能第一时间帮助就帮助他把问题早日解决。实务中,面对这类当事人,当道理讲清楚了,法理讲明白了,情理说透了,将心比心,问题也是能够有效解决。
合法不能向违法让步!非诉讼方式管用的背后,往往是具有强制力的诉讼等方式在支撑!面对这类当事人,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可以确认其在这个、这些问题上,真是错了的时候,一是一、二是二,毫不含糊、旗帜鲜明要坚持法律原则,更是非常重要的。不坚持原则,不仅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演化,而且会让问题火上浇油,就更难办了。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样的案件很普通,也不是大案要案;这类当事人,看起来更是普通,这样的问题,看起来也司空见惯,但问题要解决起来、诉求要化解起来,是比较棘手的,也是不容易的。这方面,最大的忠告就是千万不要掉以轻心!背景,彻底化解融法理、情理和道理交织在一起的案件和当事人,更需要法治环境的营造,更需要当事人法律素质的提升,更需要大家的一个同等、同情、同理的善与爱,那就是当面再对这类案件和当事人,在他认为他的一些权益受到损害侵害又迫切需要专业予以维护的时候,我们法律人应该伸出手来,给他一个法律指引,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尽可能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能给予经济补偿等时,主动说出了,创造条件,毕竟,这类案件,诉讼方式,非常重要,但只能化解其一方面问题;非诉讼方式同等重要,式予非诉讼能化解其它方面的诉求。
面对疾病和患者,患者的主诉是多样的,医疗处理上,有对因与对症治疗;面对案件和当事人,当事人的诉求往往也是多种的,法律处置上,同样也有治本与治标之策。面对这些具有交叉性医法问题,面对可选择的医事诉讼和非诉讼方式,在问题解释和纠纷解决上,是力争实现事倍功半还是落得个事半功倍,考验我们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这其中,以诉求多面化解为导向,以法治能力为条件,以当事人满意为目标,扩大视野,好中选优,强化法治思维,用好法治方式,重大程度实现公平和正义,是选择和提升医事非诉讼方式的不二之选,毕竟,化解多面像医疗纠纷,医事非诉讼方式运用也是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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