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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说法之50】 不论公权还是私权有权就要担责 只要高风险一线执业就应同等保护

2021-01-22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原创

 

【说法要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这其中,有两项刑法修正内容,看似不直接对应事领域,但却适用执业活动。一个是加重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这对诸如处方权行使又提出了新警示,清晰传递了有权就有责、就要担责的法治理念;一个是细化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新规定,明确传递了要保障高风险一线人员权益的刑事保障新信号,这对提升务人员执业保护有启示借鉴意义。

宋儒亮 

20201226,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这其中,有两项刑法修正内容,看似不直接对应医事领域,但却适用执业活动,一个是加重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量刑,这对诸如处方权的行使提出了警示,一个是细化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规定。

加重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量刑,传递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公权、私权、社会权力等——都要同等受监管的导向和信号。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这不是新罪名,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正加重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当事人的刑事惩罚量刑,该罪由之前最高“5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到了“10年以上或者无期”,最高到“无期徒刑”。

量刑增大,传递了许多信号、含义,比如,以往在商业贿赂犯罪的惩罚上,因身份不同,量刑差距往往很大,以致有了这样的一些固定认识,只要自己不是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当官的”,即便受贿犯罪,量刑也不高。

但认识要改变了!“有权就有责就要担责”,尽管量刑高低与主体身份之间存在正相关性,这其中,更要重点强化公权力的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但是,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今天,不是公权力范畴的其它权力也是权力,它的行使也是影响巨大。此时若仍然简单沿袭身份与量刑之间的对应关系,诸如差异、差距、差别过大问题会造成攀比、失衡、不公等新问题,既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权利(力)观,也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时代变了,市场力量增强了,刑事惩罚导向也要改变了。鉴于此,加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量刑,传递了强化市场经济的导向,当官不当官并不再是量刑的多与少的最要害因素了。凡是“权”——公权、私权、社会权力等——都要受同等监管,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严格兑现有权就有责就要担责的法治理念。

专门细化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规定,刑法开了一个先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罪名:妨害公务罪)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修改,传递如下信息:一是,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的强烈关注并严厉说不;二是,对“暴力袭击”之外,条款又专门增加了“手段方式”,比如增加了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以及“等”。如此以来,保护更加全面。

这是有大背景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显然,有关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得到具体体现。

好,要借鉴。在此,可否借《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之东风,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样,也提升对医务人员的刑事保障,比如,专门规定袭医罪”【暂定建议名】,像保障警察一样对其它高风险一线执业人员也同等规格保护。当然,针对行业执业情况分别予以立法规制是否可行,不简单,将涉及立法理念、体系、原则等等大问题,三言两语肯定说不完。

但无论如何,是否采纳如此立法建议,高风险一线执业活动如医师等执业的保障保护问题,都值得密切关注,并切实深入推进。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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