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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儒亮 官健 单玉涛 何平 李永丰 宋立志 陈静雯
本期编委:单玉涛 官健
案例介绍
2011年6月29日,田甲因“体检发现右侧附件肿瘤”到C区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婚育史为未婚未育。初步诊断为右侧卵巢肿瘤(畸胎瘤)。次日,田甲及其父母与C区人民医院签订妇科手术知情同意书。
2011年7月1日,C区人民医院对田甲进行右侧附件肿瘤切除术,术中,主治医生沿宫角处将肿物及输卵管(与肿物紧密粘连)一起切除。同月7日,C区人民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描述:右侧附件区未探及明显异常回声、左侧卵巢囊性回声、子宫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次日,田甲出院,出院诊断:右侧卵巢畸胎瘤。共用去医疗费3959.63元。
2015年7月10日,田甲因“停经40天,下腹部疼痛3小时”到A医院诊治,急诊行剖腹探查术。左侧卵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右侧输卵管及卵巢未探及,请院长及家属上台查看病情后决定给予行妊娠病灶清除术。经治疗后于同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
2016年3月4日,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妇科B超报告单诊断:子宫及左侧卵巢未见异常声像,右侧卵巢探查不清。
同月7日,在提起诉讼前,经田甲单方委托,经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甲伤残等级为七级,鉴定费700元。2016年12月23日,甲司法鉴定中心提出意见认为,C区人民医院在为田甲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田甲是未婚未育患者,院方对其行妇检及阴道镜检查前告知记录不完善;
2.经治医生及手术医生贾某慧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进行妇产科的诊治为超范围执业;
3.田甲入院后考虑为:右侧卵巢肿瘤(畸胎瘤),有行手术治疗的指征,但医方对卵巢畸胎瘤认识不足,术中未按规范对肿瘤与周围正常组织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探查及描述;
4.对田甲未婚未育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未对探查情况、手术方式及手术预后与家属再次进行沟通即行右侧卵巢及输卵管的切除。
其鉴定意见为:
1.C区人民医院在为田甲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2.C区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与田甲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的缺失有一定因果关系。
C区人民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詹甲。
对于以上损害后果,田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意见(田甲):
田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C区人民医院、詹甲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223,406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C区人民医院、詹甲承担。
诉讼过程中,田甲提出各项费用计算标准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数据计算,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C区人民医院、詹甲赔偿医疗费3959.63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6,616元、交通费50元、残疾赔偿金228,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264313.63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C区人民医院、詹甲承担。
被告意见(C区人民医院、詹甲):
C区人民医院、詹甲认为,医院为田甲切除右侧卵巢肿瘤的手术过程中,发现肿物与输卵管紧密粘连,难以剥离,为完整切除肿物,必须同时切除右侧输卵管。C区人民医院为田甲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确定,C区人民医院在为田甲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田甲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缺失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由C区人民医院承担向田甲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C区人民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者詹甲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田甲要求C区人民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詹甲承担无限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C区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与田甲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的缺失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损害结果及双方原因力之大小,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医疗机构承担90%责任,田甲自担10%责任为宜。至于田甲起诉要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一审法院依法评判如下:医疗费3959.63元系治疗原发病医疗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6,616元、交通费50元,田甲诉称为2011年住院期间产生,但该期间为田甲治疗原发病期间,C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导致田甲需再次入院治疗,故上述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228,888元、鉴定费700元,有证据证实,计算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损失共计229,588元,其中由C区人民医院承担90%,即206,629.2元,田甲自担剩余10%。精神抚慰金20,000元计算过高,根据C区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及考虑田甲系年轻未育女性,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缺失会对其未来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故C区人民医院应赔偿田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为216629.2元,詹甲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审判决:
一、由C区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田甲经济损失216629.2元,詹甲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驳回田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C区人民医院负担。
一审判决后,C区人民医院、詹甲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C区人民医院、詹甲):
C区人民医院、詹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田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詹甲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是C区人民医院,与詹甲无关。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田甲在C区人民医院就医时间为2011年6月29日至2011年7月8日,且经过治愈出院。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7月8日起算,一年的时间截至2012年7月8日。一审法院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单方委托的,鉴定人员亦未出庭,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C区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诊疗规范,一审判决承担90%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标准中,田甲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田甲至今没有导致收入减少,因此残疾赔偿金应当做调整。鉴定费应当由田甲自己承担,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
被上诉人(田甲):
田甲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C区人民医院要求补充确认,2011年7月7日作出超声医学影像报告时就交给了田甲。
二审法院认为: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詹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为,C区人民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错中存在4点过错,鉴定意见为:1.C区人民医院在为田甲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C区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与田甲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的缺失有一定因果关系。二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亦对鉴定报告作出合理说明。C区人民医院虽然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是并未举证反驳,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信前述鉴定报告,认定C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田甲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的缺失有一定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审理查明,田甲的职业是护士,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田甲的伤残等级,C区人民医院虽然对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有异议,但是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二审中,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鉴定报告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确认田甲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中主要过错方为C区人民医院,且田甲的伤残等级达到七级,确实会对其身心造成影响,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詹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C区人民医院的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詹甲是该院投资人,一审法院判令其对C区人民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C区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和处理有误的部分,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C区人民医院、詹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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