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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人工智能应更好保护核心算法

2021-01-04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非原创

儒亮时评】算法,“算”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人、物、技术,因此,仅把其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予以保护,显然,存在对“算”范围覆盖不足的固有缺陷,必然导致对算法保护保障不够。单独制定一部《算法法》,平各方权益,保护竞争,维护秩序,怕是重中之重。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21-01-02


新闻App的个性化推荐、自动驾驶汽车的路径规划、婚恋网站的情侣匹配……如今,算法日益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算法,是将输入转换成输出的一系列解决问题的程序指令。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算法已成为新型技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在海外短视频市场备受青睐,其推荐算法被认为是“核心利器”。

欧美国家对于算法的保护各不相同。美国采用授予专利方式和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法国则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我国算法技术在国际上尚处跟跑阶段,算法保护方式并不明确。有的科技公司因算法被盗或员工离职将其带走而导致算法公开,受到巨大损失。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将算法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范畴,以顺应人工智能时代对核心算法保护的需求。

将算法纳入商业秘密的客体范畴,意味着只要算法本身或算法应用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的属性,即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其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保障了新型公司、企业的算法利益。如果算法被他人不正当获取、使用,将会给公司、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专利保护是以公开保护,而商业秘密保护则以保密方式予以保护。这对新型智能公司、企业意义重大,有利于防止他人故意侵权,也有利于杜绝其他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

其二,明确了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同时给予法官裁判的法理依据。过去,公司或企业的算法被公开或不当泄露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权利人不清楚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法官也难以裁判。而现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定》,权利人可以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法官也可以据其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其三,它有助于创建和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智能化与科技化的发展,算法被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等领域,而一旦算法被盗或公开,不仅损害算法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把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为权利人指明了算法保护的方法和救济途径,也为营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了空间。不过,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商业算法本身。权利人如何证明其为算法,以及法官如何认定构成算法均存争论。一般而言,“白”算法和“灰箱”算法应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黑箱”算法、“感知”算法和“奇异”算法则暂时不能列入。法官在认定时,需在专家辅助下完成。

其次,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算法所造成的赔偿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算法赔偿额的确定先是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再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情况下法院在法定限额内自由裁量。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额的做法,并未体现商业算法可预期或潜在的巨大收入。

再次,商业算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其他主体对相关信息的知悉权。算法通过采取精密、复杂的程序指令,决定了其他主体获悉商业信息的范围、阅览量及其访问权限等,这不仅垄断了其他主体的信息视域,还可能冲击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在高精端的商业领域,算法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有可能阻碍其他主体对信息的准确获取。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以商业秘密方式对算法进行法律保护,只是为权利人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并不意味着算法仅能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为了鼓励更多智能化、科技化的新型公司、企业产生,我们亟须从法律制度方面对算法的法律保护展开全方位探索,在肯定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余,继续探索算法专利保护的可行性,采取“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多层保护模式,形成多方位、多层级的立体化算法保护格局,以法治方式构建共享共赢的商业算法生态圈。

(作者:自正法,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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