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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案例
云南一名少女小婷(化名),自称年满十八岁,使用假名“王某”到某医院要求人工流产,某医院医生未对小婷的身份进行核实即对其实施无痛人流手术,术中突发急骤呛咳,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少女死亡后,家属聚集近百人,将花圈、棺材等摆到了医院里,并燃放鞭炮。家属最先提出了 200 万元的赔偿要求,后来降到 95 万。对此,医院称,建议对死因进行详细鉴定,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
一、未成年少女终止妊娠相关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群体,在社会高速发展、信息广泛传播的今天,未成年少女怀孕后进行流产、引产或分娩已不再少见。未成年人在怀孕后往往羞于向父母提及,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流产、引产甚至拖至足月分娩,但由于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人身权利及医疗风险不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终止妊娠导致的不良结局也屡见不鲜,因此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临床医务人员同样要注意相关法律问题,避免稍有不慎,违背法律规定。
(一)监护人问题
未成年少女就诊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由谁陪同?由谁签字?其实在我国《民法总则》总则中,对于未成年人及监护问题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此可见,未成年少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终止妊娠时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由监护人在各类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若未成年少女的父母健在,则必须由父母陪同,若父母已不在世或没有监护能力(需出示相关证明),要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行使监护人责任。
(二)“事实婚姻”问题
除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问题之外,也在很多地区存在未成年少女已经举办“婚礼”,有“事实婚姻”的情况,由“丈夫”或“婆婆”陪同来院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形,先看看《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由此可见,除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并经过批准的特殊规定情形外,其他情形下未成年少女不存在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无论是否举办“婚礼”等情况,未成年少女的监护人不发生改变,均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所谓的“男朋友”“丈夫”、“婆婆”均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
(三)涉嫌性侵、强奸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凡是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管是否当事人同意,一律认定为强奸,当不满十四岁的少女来院要求终止妊娠,或虽年满十四岁但可推算怀孕时不满十四岁的,医务人员要尤其提高警惕,因为可能会涉嫌强奸问题。医院在发现此类情形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未成年少女受到进一步伤害。
二、未成年少女终止妊娠实际工作建议
01
对于年轻女性终止妊娠的,一定要核实身份信息,查看患者的身份证,因为目前很多未成年人也可能存在谎报姓名、年龄,或者通过打扮成熟等方式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建议有条件的医院从患者入院就诊办卡就实行实名制诊疗,信息手段不够的也一定要核对患者的身份,对于未成年人一定要高度警觉。
02
对于未成年人要求引产、流产的,必须要求监护人即父母陪同,并由监护人在各类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且对于监护人一定要进行身份核实,查看监护人与患者的身份证,对于关系存疑的还要查看户口簿等确定监护人身份,在笔者所在医院就出现过未成年少女找社会人员冒充父母就诊的情况,对此要务必小心。
03
对于紧急情况就医的如宫外孕破裂、足月临产、胎盘早剥等情形就诊的未成年人,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为优先,适当放宽知情同意要求。
04
对于不满十四岁或根据怀孕时间推算不满十四岁怀孕的未成年少女,一经发现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此举可能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尽义务,但可能是挽救一个花季少女的重要机会,前一段时间鲍毓明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一个未成年少女的命运可能会因为一通报警电话而改变,医者仁心,践行仁德。
未成年少女是一个特殊群体,当面临怀孕时她们可能会紧张、恐惧,或者因无知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作为医生,一方面要通过医疗技术解决患者身体上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患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诊疗活动,共同保护医患双方。
本文作者:石家庄市妇产医院 医务处 徐天龙
来源:医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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