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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为有效预防、控制百日咳的发生与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近年来国内外百日咳疫情流行特点,结合各地疫情应对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和病例报告管理、多渠道监测、预防接种、暴露后预防、聚集性疫情处置、重点机构疫情防控、实验室检测等具体措施和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做好百日咳防控工作,持续提高防控的科学精准水平。
百日咳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是什么?
哪些人群容易感染百日咳?
一是传染源。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对于婴幼儿,感染百日咳鲍特菌的父母或其他同住人员是最主要的传染源。
二是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如感染者咳嗽、打喷嚏等将细菌播散到空气中,易感者因吸入带菌的飞沫而被感染。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
三是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婴幼儿更加易感。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自然感染,均不能获得终生保护。
百日咳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的原则,围绕“防感染、降重症、减死亡”的工作要求,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最大限度降低重症、死亡风险。
一是做好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对病例进行诊断,并按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进行报告。
二是开展多渠道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诊疗中发现的百日咳病例,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报告。将百日咳纳入全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范围,由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开展全年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专项调查。
三是加强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尽早、全程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DTaP)。如已按疫苗说明书免疫程序接种其他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疫苗接种。如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无细胞百白破疫苗(DTaP)接种,应尽早进行补种。
四是加强聚集性疫情处置。发现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及时开展病例主动搜索、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环境消毒等措施,动态开展疫情分析研判,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
五是加强重点机构防控。加强月子中心、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机构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日常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措施。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百日咳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护意识,促进监护人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尽早、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
一是住院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方案》要求,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百日咳病例实施隔离治疗。对于ICU治疗病例、死亡病例等重点病例,由病例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会同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
二是非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减少与外界及家庭成员的近距离接触,特别是避免与婴幼儿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近距离接触。如需外出应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对于使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百日咳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临床诊断后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对于未及时进行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发病后21天。自我隔离期间如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
一是病例搜索。在涉及聚集性疫情的集体单位、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并评估疫情波及范围。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托幼机构、学校,核查晨午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缺课记录;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其他集体单位,核查员工缺勤、请假记录。
二是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县级疾控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聚集性疫情中的暴露风险评估结果,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密切接触者需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限为最后近距离接触病例之日起21天。
三是预防接种。属地疾控机构及时评估人群免疫状况,做好适龄儿童含百日咳成分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四是感染控制。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单位,每日对单位内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加强教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和卫生间等区域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集体单位内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发病人员接触,避免较多人员的集会,加大健康宣教力度。
五是疫情评估。当地疾控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动态评估,连续21天无新发病例,可判定聚集性疫情结束。
《方案》对于强化重点机构疫情防控
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月子中心。做好健康监测记录和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工作人员、产妇及新生儿出现百日咳疑似症状均应及时就诊。产妇确诊后应立即转出隔离治疗,新生儿确诊后住院治疗。工作人员确诊后应立即离开岗位,同时明确返岗后防控要求。
二是托幼机构。做好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与追踪等防控措施。托幼儿童出现咳嗽尤其是持续性咳嗽等症状,应密切关注、尽早就医。
三是中小学校。做好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与追踪等防控措施。学生确诊百日咳后,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方可返校;教职员工确诊百日咳后,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方可返岗。
四是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机构内儿童、未成年人确诊百日咳后,非住院病例应遵医嘱治疗,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期间应单人单间隔离,照护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五是医疗机构。收治百日咳患者的医疗机构应严格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加强医院内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做好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和医护人员自身感染。
一是积极接种疫苗。接种百白破疫苗可以降低婴幼儿发生百日咳重症和死亡的风险。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要求,适龄儿童应尽早、全程接种百白破疫苗,未全程接种的适龄儿童应尽早补种。
二是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是预防百日咳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可有效减少病原体传播,特别是家长出现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近距离接触照护婴幼儿时应科学佩戴口罩,降低婴幼儿的感染风险。
三是及时就诊。公众特别是婴幼儿出现持续性咳嗽等疑似症状后应及时就诊,通过及时规范治疗,降低疫情传播及重症的风险。
四是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公众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常通风,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手肘或纸巾掩住口鼻,注意合理作息和适当的体育锻炼。
来源:国家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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