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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药”畅谈丨北京医院刘蕾教授:科学化药事管理,合力共促临床合理用药

2023-07-24作者:论坛报 惠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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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对强化药品合理使用,拓展药学服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为此,中国医学论坛报社开展大咖“药”畅谈系列访谈,针对医院药事管理、临床合理用药、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期访谈邀请到北京医院药学部副主任刘蕾教授,就医院如何进行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发表观点。本文将访谈内容总结如下,供读者交流。


多措并举,科学化集采管理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到今年已进行了4年、七批,第八批预计7月开始执行。在执行带量采购期间,北京医院始终高度重视国家集采药品工作的推进落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不仅明确了合同用量目标责任制,还完善了配套措施,实现科学化集采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医疗机构应做好国家集采药品政策宣传,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二)提高中选药品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发展药学服务,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集采药品质量及临床用药安全性监测管理,对中选药品稳定性、临床效果、安全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药品质量与不良反应问题,要提前预警和干预,进行不良反应的收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提高医师对集采药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帮助临床科室完成集采药品的使用。如将国家集采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引导慢性疾病与重大疾病患者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降低疾病负担。并对患者做好用药教育与解释工作。

(四)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医师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将中选药品设置为处方信息系统中的首选品种。

(五)医院对中选药品的使用采取“一药一策”原则,加强处方前置审核和处方点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患者安全用药的重要作用。根据带量采购的任务量,结合临床使用量,将一些重点品种的任务量指标分配到相应的临床科室并到相关科室进行政策的解读、宣传和培训。对重点品种非中选药品进行权限限制,非任务科室只能开中选药品。

(六)为确保完成中选药品合同用量,同时兼顾患者临床治疗需求,加强对可替代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管理。对于用量异常品种应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

(七)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将临床科室完成情况纳入科室目标责任考核,建立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反馈约束措施。


政策引领,开启药事管理新纪元


2023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3版)的通知》,操作手册中合理用药指标涉及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等,为医院的药事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方向。做好基药、集采、国谈三类药品的采购和用药管理是药事管理的核心要义之一,刘蕾主任详细介绍了这三类药品及其特点:

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满足人类优先健康需求的药品,其遴选应该考虑与人类健康相关的疾病、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成本效益等。在现有的卫生体系内,应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有充足的数量、合适的剂型、确定的质量和充足的信息、个人和社会可以负担的价格,保证药品的可及性。2019年1月17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强调了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首选国家基本药物[2]。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且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提出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即基本药物的“986”政策[3]。2020年2月26日,国家卫健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国家基药目录全称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主要用于指导临床医师合理选择用药品种,通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方向,保证基本药物的市场供应,目前已发布2018版。

集采药品:集采药品是在医保目录中按批次遴选用量较大、价格较高的药品进入集采目录。集采的目的是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集合需求和力量。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撬动医疗机构的用药结构,让临床价值偏低、“广谱”适应症的“万金油”药物淡出临床使用,增加临床价值高、循证证据充足的药品使用量。

 国谈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则是针对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所需但在医保范围外的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国家谈判降价,将临床价值高、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

集采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是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参保人的用药的需求,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定制化用药方案,保障临床疗效


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领域,一款新药的研发平均需要投入10年~15年的时间、10亿美元~15亿美元的资金。而仿制药的研发投入相对较少,平均需要2年~3年时间、几百万美元资金。

仿制药是对过期专利药品有效成分进行复制的药物,又称为通用名药物,无专利保护期。仿制药与原研药在活性成分、质量疗效、剂型规格、用法用量、安全性等方面均相同。仿制药是医疗保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其全球市场的平均占有率约为80%,核心理念是解决公众用药的可负担性和可及性问题。

近年来,国家药品注册标准不断提高,创新药物重“新”、仿制药求“同”,同时强力推动已上市仿制药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这对于我国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根据国际惯例,为加快仿制药的审批上市进程,仿制药无需经过专利药研发过程中的大规模临床试验等环节,而是在一定数量的健康受试者中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以证明其与过期专利药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和疗效,但部分仿制药与原研药存在临床治疗的不等效性。此外,仿制药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与原研药不同的盐、酯等复合物,不同的崩解剂、助溶剂、防腐剂等辅料及不同的生产工艺。因此,虽然二者有效成分具有相同的分子结构,但在晶型、粒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质的差异。同时,原料药的不同也可能影响生产制造过程、稳定性和溶解度,进而间接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疗效。

大多数通过评价的仿制药是可以替代原研药使用的,但对于部分治疗指数狭窄或需要进行治疗监测的药物、高危或病情不易控制的患者、特殊病种,应保留原研药以满足特殊临床治疗的需求。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决不能沦为“一次性评价”,其质量管理应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并建立长期的质量监督机制。一致性评价是起点而非终点,应继续开展临床研究,特别是头对头随机对照研究、真实世界研究,为仿制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供更多的循证医学证据。

因此,医院在使用中选的仿制药与原研药过程中,应处理好新病人与老病人、住院用药与门急诊用药、长期用药与临时性用药、轻症患者与重症患者、预防用药与治疗用药之间的关系。对于帕金森患者,像普拉克索等原研药物在患者中已长期使用,更换药物可能会引起症状控制不佳,老患者可以延用原研药过渡,新患者可以用仿制药。


医药结合,守护慢病患者用药安全


慢性病是一大类无法彻底治愈,需要长期治疗、护理及特殊康复训练的非传染性疾病的总称。它的主要危害有:①病因复杂,其发病与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②起病隐匿,潜伏期较长,没有明确的起病时间;③病程较长,随着疾病的发展,表现为功能进行性受损或失能;④难以治愈,疾病一旦发生,表现为不可逆转,很难彻底治愈;⑤预后较差,疾病后期致残率和致死率高,已经成为全球死亡与疾病负担的主要病因。

对于慢性病患者的用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遵医嘱服药。对于老年慢性病患者,当诊断明确后,医生会制定治疗方案并选择合理的药物,决定用药疗程和相关检查。患者应按医嘱服药,不可自行增减剂量或服药次数。例如降压药和降糖药,剂量不足达不到治疗目的;剂量过大,会产生低血压、脑灌注不足或者低血糖,甚至会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二是要定时定量服药,加强用药的依从性。定时定量用药是保障慢性病药物治疗效果的重要环节,部分患者在用药后症状缓解甚至消失,就认为病好了,自行减量甚至停药,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大多数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维持,药物的疗效取决于它的血药浓度。定时定量服药一方面有助于患者养成用药习惯,另一方面能维持平稳的药效。

三是注意药物不良反应、多重用药的安全问题。对于多重用药的老年患者应进行饮食指导、运动指导等非药物管理,减少用药的种类;评估衰弱老年患者的治疗目标、获益时间、剂量优化、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治疗的风险-利益及其精简处方意愿,采取尽量简化的药物方案,避免可能出现的药品不良事件(ADEs)或相互作用,维持生活质量和减少药物负担;根据肝肾功能及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PK/PD)结果调节药物剂量或停用不适当的药物,避免"处方瀑布"现象

四是加强临床医师与药师的相互协作,形成多学科共同管理的模式,可通过药物重整及时发现用药问题并给予干预,以去除不合理用药,同时,应综合患者的具体病情、生理情况和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特性、潜在药物相互作用、药品不良反应(ADR)和药物浓度监测等制定完善的用药方案,优化老年患者多重用药管理模式。



专家简历

刘蕾 教授

药学部副主任

北京医院



参考文献

[1].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医保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0(18):43-46.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1):3-5.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No.1677(30):38-41.


简明处方信息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盐酸普拉克索片   商品名称:森福罗®/Sifrol®

【规格】    

(1)0.125mg, (2)0.25mg 和(3)1.0mg

【适应症】

本品用于治疗成人特发性帕金森病的体征和症状,即在整个疾病过程中,包括疾病后期,当左旋多巴的疗效逐渐减弱或者出现变化和波动(剂末现象或“开关”波动)时,都可以单独应用本品(无左旋多巴)或与左旋多巴联用。本品也用于中度到重度特发性不宁腿综合征的症状治疗,剂量可高达0.75mg。

【用法用量】  口服用药,用水吞服,伴随或不伴随进食均可。

帕金森病:每日的总剂量等分为一天三次服用。初始治疗:起始剂量0.375mg/天,然后每5-7天增加一次剂量;如果患者没有出现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应增加剂量以达到最大疗效。日剂量达1.5mg/天后,如果需进一步增加剂量,应该以周为单位,每周加量一次,每次日剂量增加0.75mg,每天最大的剂量为4.5mg。维持治疗:个体剂量应该在每天0.375mg至4.5mg之间。

不宁腿综合征:建议起始剂量为0.125mg/天,睡前2-3小时服用,每日一次。如果患者需更大的缓解症状,可以每4-7天增加一次剂量,最大日剂量不超过0.75mg。
【不良反应】
在治疗帕金森病中,
十分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头晕、运动障碍、嗜睡、恶心。
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梦异常,异常行为(冲动控制障碍和强迫行为的症状),意识混乱,幻觉,失眠,头痛,视力损害包括复视,视力模糊和视力下降,低血压,便秘,呕吐,疲劳,外周水肿,体重下降包括食欲降低。
在治疗不宁腿综合征,
十分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恶心。
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梦异常、失眠、头晕、头痛、嗜睡、便秘、呕吐、疲劳。
对于偶见、罕见和十分罕见的不良反应,请参阅本品在中国最新批准的完整产品说明书。
【禁忌】
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何辅料过敏者。
【注意事项】
日常活动中入睡
在本品开始治疗之前,患者应被告知可能会发生困倦,特别是询问可能增加本品风险的因素,如同时合用镇静药物,存在睡眠障碍和增加本品血浆水平的伴随药物(如西咪替丁,见【药物相互作用】)。如果患者发生显著的日间睡意或在需要主动参与的活动过程中(如谈话,吃饭等)发生入睡,通常应停止服用本品。如果决定继续服用,应建议患者不要开车,避免其他潜在的危险活动。
直立性低血压
正在接受多巴胺受体激动剂治疗的帕金森病患者和不宁腿综合征的患者,通常需要密切监测直立性低血压的症状,特别是在剂量增加过程中,并且应该被告知该风险(见【注意事项】中患者的使用注意信息)。

其他有关幻觉、横纹肌溶解症、肾功能损伤、运动障碍、大白鼠的视网膜病理学、报告的有关多巴胺能药物治疗的事件、撤药后急性高热的意识混乱、纤维化并发症、药物戒断综合征、黑色素瘤、肌张力障碍、精神分裂症患者、帕金森病的终止治疗、不宁腿综合征反弹和病情加重、患者的使用注意信息、实验室检测、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等注意事项请详见完整说明书请参阅本品在中国最新批准的完整产品说明书。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未研究本品对人类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影响。妊娠期禁用本品;哺乳期间不应使用本品;尚未研究本品对人类生殖的影响。
【儿童用药】
由于缺少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不建议在儿童和18岁以下青少年中使用本品。
【老年用药】
在帕金森病患者的临床研究中,老年患者与本品使用有关的幻觉的相对风险有所增加。在不宁腿综合征患者的临床研究中,22%的患者至少65岁。
【药物相互作用】
活性成分肾脏清除途径的抑制剂/竞争者
活性成分肾脏清除途径的抑制剂,或通过这个途径清除的药品,当这些药物与本品联合给药时,应考虑降低本品剂量。
联合左旋多巴
当本品与左旋多巴联合给药时,增加本品剂量时,建议减少左旋多巴剂量,而其它抗帕金森药的剂量保持不变。
抗精神病药物
应避免与抗精神病药物联合应用,例如:如果可以预见拮抗作用。
[境内联系机构]

名称: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时珍路257号1号楼


盐酸普拉克索片简明说明书信息(2021年07月20日)
仅供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学术交流使用



简明处方信息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盐酸普拉克索缓释片    商品名称:森福罗®/Sifrol®

【规格】 

(1)0.375mg, (2)0.75mg ,(3)1.5mg,(4)3.0mg, (5)4.5mg;按C10H17N3S·2HCl·H2O计

【适应症】

本品用于治疗成人特发性帕金森病的体征和症状,即在整个疾病过程中,包括疾病后期,当左旋多巴的疗效逐渐减弱或者出现变化和波动(剂末现象或“开关”波动)时,都可以单独应用本品(无左旋多巴)或与左旋多巴联用。

【用法用量】

口服用药,一天一次服用。

初始治疗:起始剂量0.375mg/天,然后每5-7天增加一次剂量;如果患者没有出现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应增加剂量以达到最大疗效。日剂量达1.5mg/天后,如果需要进一步加量,应该以周为单位,每周加量一次,每次日剂量增加0.75mg,每天最大的剂量为4.5mg。已服用盐酸普拉克索片的患者可以用当前的日治疗剂量,等剂量隔夜转换为本品。

维持治疗:个体剂量应在每天0.375mg至4.5mg之间。

漏服:若剂量漏服,应在晚于常规服药时间的12小时以内服用本品;如果超过12小时,漏服剂量可以忽略且下一次剂量应在第二天常规服药时间时服用。

【不良反应】

十分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头晕、运动障碍、嗜睡、恶心。

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梦异常、异常行为(冲动控制障碍和强迫行为的症状)、意识混乱、幻觉、失眠、头痛、视力损害包括复视、视力模糊和视力下降、低血压、便秘、呕吐、疲劳、外周水肿、体重下降包括食欲降低。

对于偶见、罕见和十分罕见的不良反应,请参阅本品在中国批准的完整产品说明书

【禁忌】 


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何辅料过敏者。

【注意事项】

日常活动中入睡

在本品开始治疗之前,患者应被告知可能会发生困倦,特别是询问可能增加本品风险的因素,如同时合用镇静药物,存在睡眠障碍和增加本品血浆水平的伴随药物(如西咪替丁,见【药物相互作用】)。如果患者发生显著的日间睡意或在需要主动参与的活动过程中(如谈话,吃饭等)发生入睡,通常应停止服用本品。

症状性直立性低血压

正在接受多巴胺受体激动剂治疗的帕金森病患者,通常需要密切监测直立性低血压的症状,特别是在剂量增加过程中,并且应该被告知该风险(见【注意事项】中患者的使用注意信息)。由于有引起体位性低血压的风险,对于患有重度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应谨慎用药。建议监测血压,特别是在治疗开始时。

冲动控制障碍/强迫行为 

当患者服用本品出现这些强迫行为,处方者应考虑减少剂量或停药。(见【注意事项】中患者的使用注意信息)  

其他注意事项, 如幻觉和精神病样行为、运动障碍、肌张力障碍、肾功能损伤、横纹肌溶解症、视网膜病理学、多巴胺激动剂戒断综合征、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报告的有关多巴胺能药物治疗的事件(撤药后急性高热和意识混乱、纤维化并发症)、黑色素瘤、排泄物中残留物、患者的使用注意信息、实验室检测、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请参阅本品在中国批准的完整产品说明书。

请详见完整版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未研究本品对人类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影响。妊娠期禁用本品,哺乳期间不应使用本品;尚未研究本品对人类生殖的影响

【儿童用药】

不建议在儿童和18岁以下青少年中使用本品。本品在患有帕金森病的儿科人群中没有相关应用。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服用本品后,较普遍出现幻觉,大于等于65岁患者发生率为13%,小于65岁患者为2%。

【药物相互作用】

活性成分肾脏清除途径的抑制剂/竞争者

活性成分肾脏清除途径的抑制剂,或通过这个途径清除的药品,当这些药物与本品联合给药时,应考虑降低本品剂量。

联合左旋多巴

当本品与左旋多巴联合给药时,增加本品剂量时,建议减少左旋多巴剂量,而其它抗帕金森药的剂量保持不变。

[境内联系机构]

名称: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时珍路257号1号楼

在处方前,请参阅本品在中国最新批准的产品说明书


盐酸普拉克索缓释片简明说明书信息(2020年09月09日)

仅供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学术交流使用

PC-CN-10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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