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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说法之57】医事法治力:跨界难题与对策跨越博弈中形成的一种新能力(上)

2022-01-28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原创 医事跨界跨越医事法治力

【说法要点】化解具有复合、交叉而专业的医事跨界问题先机夺制高点,虽无捷径,但有窍门,那就是,以对策跨越解跨界问题为导向,坚持医事法治规律,遵循医学、法学和医事法学三足鼎立坚定”、学、学和医事法学有机融合的坚守医学方式法律方式和医事法方式综合运用坚持可持续的医事法治力为抓手,不断推进更高水平的医事治理现代化建设。

这其中,医事法治力,作为跨界难题与对策跨越博弈中形成的一种新能力,进行医事纠纷处置有的一种专业资格,是考验医事纠纷处置能力的一大指标,是衡量医事法学成熟度的一大标志。我们需要提升运用医事法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应对风险能力。它的高低、强弱和大小,衡量着医事法专业的素养、医事职业事业的成就、医事法治建设的水准。


 

宋儒亮


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是宪制问题。对宪法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调整,比如,围绕并选择其中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医药、医保等内容予以法律规制,是宪法更是部门法的基本职责。

在这方面,宪法和部门法推出的法律成果,源源不断。比如,在宪法领域,《宪法》第五修正案就是最新成果,其的颁布实施,为全局、整体、总体层面兑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庄严承诺,又有了组织、机构、人员、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新抓手,宪制到宪治建设,又有了新动力和新推手;在刑事领域,《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的颁布实施,诸如“非法植入基因、克隆胚胎罪”等罪名的增加,就是最新代表;在行政领域,如出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就是典型代表;在民事领域,如出台《民法典》,其第四篇——人格权编中有关“身体权”等规定,就是最新成果。

这其中,医事法、医事法学,开始日益受到重视,并广泛运用。

一、医事专业:基本含义、法律类型与专业特点

(一)基本含义

1.“医事”,顾名思义,就是与医相关的一切之事、事情、事务。

2.“医事法”,顾名思义,就是调整与医事相关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目前,“医事法”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之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针对使用。

狭义“医事法”,就其调整对象而言,至少应当定义为"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医疗、医药、医保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在我国,狭义的“医事”,在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广义“医事法”,就其调整对象而言,至少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损害法律关系、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医事行政法律关系、医事刑事法律关系。广义“医事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是当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具有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必要

3.“医事法学”,顾名思义,是关于一切与医相关专业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医学”、“法学”,本身就是专门学科,但是,如果没有基于对医事问题的法律处理,这二者之间,既不交叉,也难以融合。正是围绕医事——民事、行政、刑事和宪治问题——存在的法律议题进行研究,逐步、逐渐形成的一个新学:医事法学,这是把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新学科,也即,它是研究与医、法、医事法相关问题的专门科学。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医事法并不在内

(二)法律类型

根据“医事法”的这一概念,从法律关系角度,我们把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事法调整范围中的具有特定社会关系内容,又扼要进行分类:

1.民事医事法律关系,就是与民事法律相关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民法典》,涉及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就是最常见的诉讼争议。

2.行政医事法律关系,就是与行政法律相关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卫生健康主管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和处理,与这些医疗事故产生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必要纳入医事法范畴加以分析和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规,就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涉及的诸如对非法行医、医保违规等的处罚,就是最多见行政处罚案。

3.刑事医事法律关系,就是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刑法》及其修正案,这其中,刑事追究暗中,诸如涉嫌非法行医罪、非法植入基因、克隆胚胎罪等等,仍是目前各方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类型。

4.宪治医事法律关系,就是与由宪法规定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政法机关有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等医事犯罪进行刑事追究,与这些医疗事故罪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宪法》及其修正案,这其中,关于宪治方面的议题,如“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等重大表述,让宪治进程不断加快,诸如人格尊严保障、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等宪法权利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之中。

围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法治议题,医事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推进,是真实的、立体的、全面的。鉴于医事本身内容,涉及与医的方方面面,既专业又复合;鉴于医事法的调整内容,涉及不同法律部门,既专业又交叉,因此,尽可能明确其调整范围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价值。一般而言,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医事法律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医疗、预防、保健)管理、医院管理、医务人员执业、公共场所急救服务、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损害赔偿、鉴定、尸体检验等。

(三)专业特点

概括而言,这些属性,是其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特点:

1.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得基本依据和出发点。医事法的调整对象,从其含义可知,是特定的医疗、医药、医保等社会关系,重点在围绕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等规制上做文章。

2.属性性质。具体地说,医事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颇有些不同看法。鉴于我国没有单独的医事法典,从实践需要角度,总体而言,“医事”多被认为是民法、行政法的特别法。

3.特点特色。概括而言,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1)专业性强。一是,医事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具有医疗因素的医疗执业关系;二是,医事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比如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1964年),WHO《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2000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年),联合国教科组织《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年)等。三是,医事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本国和外国人。正是基于医学、法学二者之间的有机交叉、结合与融合,又新形成了一种具有专业性、专有性、专门性特点的新学科、专业:医事法、医学法学。

这个专业属性,一旦形成,就有了独立性、专有性。在“医学”或者“法学”中,难以找到或者存在。

2)复合性强。“跨”,乃是医事法学研究所具有的一种代表性标志、项显著性特点、一类识别性特色。比如,在律师界,打上专业律师标签,认定是需要有业绩支持、支撑的,比如涉外律师等,但是,只要专注从事医疗领域纠纷,说是“医疗(事)律师”,往往既不会有人怀疑,也没有人质疑不是专业律师,当然,再予以专门、专业认定更是后话了。

3)技术性强。医事法是法律理论和医疗技术、业务等紧密联系的法律,因此,技术性较强。

4)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别。医疗、医药、医保业务活动具有其他领域所无法比拟的特殊风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律救济,无法简单用金钱多少进行衡量;进行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也不存在对价问题;在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中,更存在难以预计的非传统类风险,且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总有预见不到的差距等。为鼓励医疗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在医事法领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或者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等。

5)医事法治力这,既是一种权利能力,也是一种行为能力。鉴于医事问题特点,面对争议,往往非单一界别可妥当应对,因此,在进行医事问题处置中,其处理、过程、结果与状况,不仅关系医学本身、关联法律规范,而且还关乎医事法治建设;不仅如此,除了形成具有相应的医学结果、法学后果之外,又有了一个在二者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结论:医事法结论。

正是在医学、法学以及二者基础之上形成的医事法学三者交叉、融合与运用进程中,在由跨界到跨越的博弈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能力:医事法治能力。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法律顾问第四届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综合管理专家组组长等。

  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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