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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83期本案启示)个人独资医院承担无限责任,如此风险该咋看?

2021-07-20作者:壹声资讯
医事法学原创

作者:宋儒亮  官健  单玉涛  何平  李永丰  宋立志  陈静雯


本期编委:单玉涛 官健


点击查看案例介绍及一审、二审结果

点击查看各方意见


实现个人更好的创业梦 

立法须出手 解无限责任的魔咒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主任

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 宋儒亮


新时代,更是一个关注、鼓励和推进创新、创造和创业的时代。


医事活动,往往是一个社会中既最能体现时代风采,又最具有活力、最具弄潮特点的代表。


个人独资企业,是新事物,承担无限责任,不敢办;个人独资办医院,责任大,虽新潮,但不易办。个人独资医院,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个弄潮儿。一起医疗损害诉讼把个人独资医院带到我们面前,引发了我们对个人创业的新思考。


就医事领域而言,在个人创业这方面,政策上,早“吹风了”;法律上,早具备了。


比如,举办中医诊所,规定“备案”则开业了:如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其第十四条规定:“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比如,考虑西医特点,开办口腔诊所类的创业多见,也有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医院)等,如本案“C区人民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代表。


“个人独资医院”,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种形态。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有了这部法,个人创业,法律依据充分,法律保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就是一部实施较久的具有鼓励个人创业之法,其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21年了,它的出台实施,让个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难实。
   尽管如此,要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搞创业,对许多人来说,仍是一个梦想。实现这样的目的,不同人群,面临问题并不一致。比如,非法律人士而言,越是行业翘楚,接触企业越多,越发觉得办企业是一个天大的事情,比如,要有人、要有钱、要有场地、要有资金、要有项目、要有盈利等等。总之,困难多多,风险重重,但这是现实。


实现企业梦,虽然法律是支持的,且举办个人独资企业,满足法律规定并不难,但为什么在现实中办个人独资企业(医院)并不是成群结队,蔚然成风?该如何看待个人独资办企业呢?


整体而言,个人在中国创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我国并不存在法律空白,且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就是这样一部帮助实现个人办企业、自己有企业梦之法。其中以下这些规定,特别管用。


满足法律这些条款,就可以成立自己的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不仅如此,依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成立分支机构,比如,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不仅如此,依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帮手,比如,其第十九条规定: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八条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申请贷款等,比如,其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仅如此,依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还要求承担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有底线,不能出现下列行为,比如,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仅如此,依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挣到的钱还可以转让或者继承,比如, 其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不仅如此,依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想办了,还可自行解散,比如,其第二十六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仅如此,依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法律赋予了企业解散责任的消灭时间,比如,其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对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是管用的,好用的,虽不能说据此,人人都可以、人人都有能力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只要有意愿,尤其是对工作收入的成年人,满足这些条款规定,并不是难事。也即,认真努力下,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之梦不难。


除非不感兴趣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否则,在中国,真想拥有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不可实现之事。


具体来说,办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法律支持,但也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其中,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犹如“魔咒”,需认真对待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符合一般法律认知,既是可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恐怕是很多人关心的,既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既可实现企业梦,又有这么多便利,责任也可承担,但为什么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形成热潮呢?


担心究竟是什么?究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而言,“无限责任”,怕是问题要害。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基于此, 结合本案,基于“C区人民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詹甲”、“一审法院判令其对C区人民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的判决内容,并无不当。这,以既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违反法理,也符合权责利的统一和平衡。


未来而言,更需以法治中国建设新成绩,不断开创健康中国新未来,培育出更多“个人独资医院们”,更好实现造福民众的健康新生活。


个人独资企业易开办,但要承担无限责任,是大难题,如何看?站在什么角度是关键。


甘蔗没有两头甜!讲到这,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办企业开办越容易,同时也意味着结业对应也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越大。从责任风险角度,这是影响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拦路虎”;但从创业挑战角度,恰也是验证个人创业闯事业的“试金石”。


承担“无限责任”,不是小事。正因如此,让“叫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如何也“叫座”,需要进一步完善思考制度配套。


这其中,源头上的立法规制,更是要害。要探讨并找到一条不恐惧“无限责任”之法,这不是为谁开脱责任,而是为创业者开路。


也即,要尽情释放创业政策,更好推进创新、创造和创业遍地开花,迎来创新、创造和创业的春天,当前就更需要找到化解对“无限责任”的法律担忧之新对策,尤其在立法上。


这方面,国外有值得借鉴之法。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早就有诸如破产法规,比如,《英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典》等;国内这方面法规定不多,要迈出这一步,不容易!


深圳开先河: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是破冰之举,其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具体而言,实现个人独资企业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支撑;一旦个人独资企业(医院)梦破碎,“无限责任”也不可怕,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是“诺亚方舟”,可让无情之剑,有情落地,让创业者再喘口气,东山再起,又再创业,又再圆梦!


“个人独资企业”,是实现创业梦的一种形式。面对“无限责任”之魔咒,当前已有了化解之法,破产类法规制定和出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开办者们消除了顾虑,敢于创业、创造和创新,打开了新门。


法治中国建设日新月异,医事法治建设活动,更是独领风骚:医事之创,亮点不少,如多点执业、个人独资医院、医生集团、医联体,等等,形式多样,活力日增,前景风光。有理由相信,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其中的一种形态的“个人独资医院”,伴随破产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无限责任”的依法化解,举办“个人独资企业(医院)”,犹如春回大地,张开怀抱,生机勃勃。


期待有更多的“个人独资医院们”出现并加入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系之内,通过更多样的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的提供,推动医疗水平不断向前,更好地造福民众,更好地筑建美好健康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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