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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网络销售,当是销售药品一种正当途径。由完全禁止到部分允许,再到允许,乃药品网络销售的追求之路。这其中,切实落地,便民有序,药师依法执业、监管依法行政,既是重中之重,也是木桶短板。毕竟,依法用好网络销售,也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种合法安全的好途径。
来源:健康时报 转发:人民资讯 时间:2021-04-15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网购处方药很常见。但是在此前的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网售处方药一直游走在被禁的边缘。
2017年,《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既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也不能网络销售处方药。
2018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还应当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齐钰整理
本文来源: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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