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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抗菌药物,大家可能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头孢菌素和青霉素。
磺胺类抗菌药也是临床上比较常用的一类药物,但副作用较多,其中以过敏反应和肾损害最常见。随着各类抗菌药物的问世,磺胺类抗菌药的治疗地位逐渐被取代,医师对这类药物的使用也逐渐减少。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药物结构中含有-SO2-NH2(磺酰胺基),属于磺胺类药物,某些对磺胺类抗菌药物过敏的患者服用这些药物时也有可能发生过敏反应。
I型超敏反应
接触药物后的1到3天内发病。主要表现为红斑、荨麻疹、疱疹、紫癜甚至剥脱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湿疹等,尤其是再次接触磺胺类药物时可能发生更严重的反应如血管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等。
毒性代谢物引起的反应
通常发生在使用药物后的7到14天。表现为发热、非特异性皮疹、肝坏死(低于0.1%),伴有头痛、恶心、呕吐、黄疸、肝功能损害等。
磺胺类抗菌药
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柳氮磺吡啶等,包括口服和注射剂。像磺胺醋酰钠滴眼液、磺胺嘧啶银软膏等外用磺胺类抗菌药也有此禁忌证的规定。
解热镇痛药
塞来昔布、艾瑞昔布和帕瑞昔布的化学结构中含苯磺酰氨基,也被列为对磺胺过敏者禁忌使用范围。尼美舒利结构中含磺酰氨基,也有和磺胺类药发生交叉过敏的报道,但是药品说明书中并未明确将磺胺药物过敏列为禁忌,可慎用。
利尿药
氢氯噻嗪、吲达帕胺和托拉塞米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磺胺类药过敏者禁忌使用”。呋塞米和布美他尼的说明书警告“和磺胺类药有交叉过敏的可能”,应权衡利弊后谨慎使用。应注意的是,含氢氯噻嗪的复方降压药也有此类禁忌证,如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缬沙坦氢氯噻嗪、珍菊降压片等,容易被忽略。
磺酰脲类降糖药
目前临床常用的磺酰脲类降糖药有格列喹酮、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美脲和格列齐特。国内所有格列喹酮的药品说明书中均明确标注磺胺类过敏禁用;格列本脲药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磺胺类过敏禁用的比例为95.65%。格列吡嗪、格列美脲与格列齐特药品说明书存在较大分歧,标注磺胺类过敏禁用的比例分别为70.83%、65.22%、49.25%。医务人员应参考所使用的药品说明书进行临床决策,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谨慎对磺胺类过敏患者选择磺酰脲类降糖药。
其他药品
还有一些结构中含有磺酰胺基的药物,如抗痛风药(丙磺舒)、碳酸酐酶抑制剂(布林佐胺滴眼液、乙酰唑胺)。如果对磺胺类药物有过敏的患者使用这些药物时也有可能发生过敏反应。
目前磺胺类药物交叉过敏仍存在争议,没有相关内容的管理共识或指南作为指导。有文献表明磺胺类抗菌剂和非抗菌剂之间的交叉过敏性风险较低,因为磺胺类抗菌药发生超敏反应主要与磺胺类抗菌药N4位的芳香胺取代基和N1位的杂环取代基有关,而多数磺胺类非抗菌药(如呋塞米、噻嗪类利尿剂、塞来昔布等)并不含有这两个取代基。2003年的一项大规模回顾性研究提示,有磺胺类抗菌药过敏史者使用磺胺类非抗菌药发生过敏反应的概率高于无磺胺过敏史者,但原因主要和患者本身过敏反应易感性高有关。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使用磺胺类非抗菌药也是发生过敏反应的高危人群。
在目前循证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既往磺胺类抗菌药物过敏的患者使用磺胺类非抗菌剂的不良反应风险仍然普遍存在。国内外均有相关的临床个例报道,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可见相关的医疗损害纠纷。药品说明书就是药品使用的法定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缺乏明确依据,存在着巨大的隐患和风险。所以医疗人员需要掌握磺胺类药物的过敏风险信息,预防和应对患者使用磺胺类药物的过敏风险和损害。
建议对有磺胺类抗菌药过敏史的患者使用其他磺胺类药物时采取以下策略。
(1)不应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提到“磺胺过敏史者禁用”的药品。
(2)对于说明书中未将磺胺过敏史者列为禁忌的药品,根据患者既往过敏反应情况来判断:若患者既往为严重或威胁生命的过敏反应,如速发型超敏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和肝毒性等,则不应使用;若患者既往为皮疹等轻到中度反应,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药品的前提下,可在密切监护下从小剂量开始使用。
(3)如果患者存在用药禁忌,但因病情所需却无更好的替代药品治疗(如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必须使用袢利尿剂)时,可以尝试脱敏治疗。但在治疗前需向患者充分说明获益与风险,在患者知情同意和密切监护下开始脱敏治疗。
来源 浙大二院药学部 作者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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