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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要点】 医疗法治,犹如法治中国的前哨淋巴结。它的现况,直接反映法治建设状况。这其中,导向鲜明、厘清疑惑、正本清源,建立医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医院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正确应对重大医疗科技纠纷、购买医疗保险由医院自主决定、纠纷处理更注重以看得见诉讼方式推进、纠纷方式选择不与医院评审挂钩、建立行政处理和民事办理衡平关系,让“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更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实现更叫好更叫座的大好局面。
宋儒亮
一则信息让人倍感振奋。据央广网2020-11-19 报道:据统计,2017年至目前,广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2个县(市区)全覆盖开展评议活动,省、市、县(市、区)三级共评议国家机关1500多个。据了解,广东自2017年起,探索建立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普法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创新举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今年为连续第四年举办评议活动。这其中,建立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更让广东在政府法治建设上又迈出扎实一步,全面深化依法治省实践又向纵深推进。
2020年11月19日上午,2020年广东省国家机关民法典学习宣传暨“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在广州召开。此次评议活动结合民法典学习宣传和“七五”普法总结验收进行,前期社会评议5天网上投票近54万人次,总访问量近200万次,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起到了叫好的导向和目的。
在本届评议活动中,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评议等级为优秀。作为评议评选团成员之一,恭喜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获得优秀同时,借评议活动之机,从继续完善和提升提高角度,认为当前有些疑惑必须厘清、有些事宜必须调整,必须进一步明确导向,正本清源,扫除障碍,化解顾虑,提高层次,让推进中的医疗卫生行业“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更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实现更叫好更叫座的崭新局面。
第一,建议在各级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医院章程中予以确认。建议医院总法律顾问要是医院班子成员,级别等待遇等同于医院总会计师。依法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二,建议各级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医院负责人出庭参与诉讼。道理和管理如同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样。目的就是通过抓好医院的“关键少数”,在医院管理上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更好推进治院、行医和处置纠纷。
第三,建议把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选择权交由医院自主决定。无论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均采取“鼓励”而非“强制”购买。比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但现实中,公立医院却被规定要求必须购买。纠纷防范上,医院存在“过度保险”的问题。医院法人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第四,建议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等重大医疗纠纷事宜上,在具体纠纷处理上,须提高站位,要懂得从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风险防范高度进行统筹和思考,必须统筹谋划、认真拿捏、科学对待和依法处理。2019年1月2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领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围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面对因“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等纠纷引发或者涉及的医疗纠纷事宜,一方面,医院更要站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角度,及时启动防范重大风险程序,自觉主动向卫生主管机关履行纠纷报告事宜,有效化解重大风险;另一方面,对涉及医疗科技重大纠纷,应当商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并提示启动刑事、行政和民事衔接评估工作,然后并在此基础上,优先采取行政裁决、诉讼方式进行纠纷化解。除非具有合法性和风险评估,否则,不易直接采取诸如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涉及诸如医疗科技重大风险类纠纷。不能让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医疗科技纠纷在我们眼皮底下溜走,不要让它们成为日后更严重、更重大风险的萌芽或者隐患。
第五,建议各级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在纠纷化解方式选择上,优选、首选诉讼方式,以看得见方式让每一位患者、每一个医师和每一家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上享受到公平和正义。当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是一种陌生人而不是熟人纠纷,是一种专业纠纷而不同于常见的邻里纠纷。对目前三甲医院发生的很多医疗纠纷,即便让专业的医务人员也难以直接回答和难以马上处理。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学两大类专业活动,需要有科学支撑和专业支持。长治久安角度计,杜绝和稀泥式方式化解医疗纠纷,更应当成为三甲医院化解医疗纠纷之优先和首选,选择和实施情况,也应当成为对今后医疗行业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进行评估的重点和要旨之一。为什么?案结,但事难了,往往是医疗纠纷的特征特点,可能有后遗症、并发症、后续治疗等等。这些问题,不是当时各方所能完全认识、发现和处理,需要有时间等沉淀和检验。实践中常见的诸如“给点钱”、“退一步”、“息事宁人”等等做法,既对医学进步不利,因缺乏前因后果的论证,也对医患不利,因缺乏是非对错的识别。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呈现的就是一笔笔经济账。
第六,再审查医院评审评比等要求,彻底解除医院纠纷方式选择上面临的种种不公和实施上面对的许多顾虑。据了解,有正在创三甲的医院坦言,医院之所以不愿意首选诉讼的方式而是选择多引导患者调解,根源在于涉诉率高会影响医院的三甲评审,也即,有诉讼就会影响医院评审,有调解不影响甚至还鼓励支持。显然,如此规定,是对法治的一种误解,是对多元纠纷化解方式选择上的一种误导。应当再明确诉讼方式也是医院化解纠纷选择方式之一,如同调解、协商一样。建议不应再把医院进行诉讼与三甲医院评审指标捆绑在一起(如果捆绑至少同选择调解一样对待),应把医院享有的纠纷方式选择权利还给医院,让医院能够自由充分行使。让纠纷化解方式之间能够公平竞争、能够公正对待,更好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医院建设。
第七,建议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尽快建立起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医院的民事办理之间应有的衡平关系。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与医院民事诉讼大福减少同时,目前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明显增多,为什么?承认包括法院等各方因缺乏医事法专业人才、专业法庭、专业组织而不愿意办理、处理和代理医疗诉讼纠纷的同时,也要明确的是,如此状况背后反映的就是患者对医院医生执业存在不认同、不接受但又无可奈何的一种理性选择。
故,众所周知的原因,一旦问题难以在医院层面得到回应或者解答,替代解决之道就是找卫生行政机关:或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或者要求依法进行查处,等等,一旦诉求不能满足,复议或者诉讼就明显增多了。这表明,面对当前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之前建立起来的行政处理和民事办事的衡平关系已被打破了。现在又到了要理顺彼此关系的时刻了,到了要恢复彼此衡平的时间了!制定行政处理和民事办理的衔接程序,请医院自由选择纠纷方式,通过打通彼此通道,实现关系衡平。
“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只有更叫好更叫座,才更有价值和意义。之所以要“更叫好”,是因为它的实施带动法治建设,带给我们每个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所以还要“更叫座”,是因医疗纠纷案件中享受公平正义的愿望已被点燃,期望炽热的公平正义降临,温暖拥抱受伤、受害的心。
法治,是一剂治疗不公的良药。用了它,没有无奈,没有委屈,没有失落。“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就在服用法治良药。它的举办和实施,不仅是一场场的法治宣传活动,更也是一次次的法治践行之旅。一起来,更精彩!要通过“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连接起来,实施起来,释放法治红利,示范公平正义。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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