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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讯问时律师在场,传递了法律不缺席的信号,传达了法律保障最公平的信号。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2021-04-07
近年来,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在主要西方国家已逐渐建立起来。一方面,学界对这项制度总体上持乐观态度,认为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我国是可以借鉴吸收的。另一方面,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适用,新的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已经部分实现了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功能,在侦查阶段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这为我国未来的律师制度改革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状况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铺开而建立起来的,虽然制度建设的初衷是为实现“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即为那些没有委托律师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值班律师诞生的制度背景和值班律师自身的权利受限性,都使得其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辅助机制。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铺开,从时间上看是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步的,从功能上看是为了保障认罪认罚时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自愿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宣布在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在辩诉交易盛行的美国,辩诉交易的达成,离不开律师与检察官的磋商和协议,以防止检察官在知识不对等的情况下哄骗或者胁迫嫌疑人达成认罪协议,有效保障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自愿性。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美国这一三方机制的优点,引入值班律师以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滥用。
我国值班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间点,一般在讯问任务已圆满完成之后,而非在讯问开始之前。实践中,一般值班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已经同意了与警察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以换取从轻处罚的待遇。西方国家的做法则不同,为保障嫌疑人的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利,嫌疑人提出要求会见律师或者要求律师于讯问时在场的,在律师到场之前,警察不得开始讯问,这种制度设计让律师能够对讯问过程起到监督作用。
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域外考察
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近些年在英美和欧陆已普遍建立。其有数项内容,分别是权利告知、律师参与形式设置、权利放弃以及限制例外。权利告知制度,即告知被讯问人,其有权要求律师于讯问时在场,是被讯问人享有这项权利的先决条件。考虑到被讯问人往往缺乏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认识,如果不要求警察告知其律师在场权的内容,被讯问人经常会因此无法行使此项权利。律师参与形式设置,律师于讯问时在场,是否可以打断和提问,还是只能沉默旁观。权利放弃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与寻求律师帮助权一样,都应当是一种在被讯问人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放弃的权利。限制及例外,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警察可以拒绝律师于讯问时在场。从各国情况来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行使,都存在限制或者例外情形。
第一,权利告知机制。在美国,第五、第六、第九、第十巡回法院要求在进行米兰达警告时,明确告知被讯问人有权在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欧盟针对各属国的立法指导中要求,各国侦查人员在讯问被讯问人时,应当进行基本信息的告知,基本信息之中就包括了律师在场权。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执行细则C》规定,羁押执行官应当给被羁押人一张载有详细权利内容的书面通知,告知其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3-1条规定,任何受羁押的人,均应当立即被告知其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以及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讯问开始之前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第164条明确赋予的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第二,律师参与形式。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执行细则C》规定,在讯问现场的律师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提问不当,可以直接向侦查人员表达意见,或者建议被讯问人不回答特定的问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有在讯问结束后,律师才可以提出问题,并且如果所提问题“可能会阻碍侦查的顺利进行,官员或者司法警官可以拒绝回答”。律师可以查看讯问笔录,对讯问过程书写观察报告,记录讯问中的不当情形,上交给警察或者检察官。《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64条规定,律师在讯问结束前不能与嫌疑人沟通,只能在讯问结束后提问。
第三,权利的放弃及例外限制。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执行细则C》第6条规定,嫌疑人在被告知其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利的前提下,如果决定不获取律师帮助的,警察应当询问其放弃此项权利的原因并进行书面记录。在美国,被讯问人可以在自愿、明知和明智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美国排除律师在场、侦查人员直接讯问的例外主要有两种,即“公共安全的例外”和“个人安全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主要指嫌疑人可能携带武器,紧迫威胁到警察和公众的安全,此时警察可以直接讯问武器藏匿的地点,以便找出武器消除危险。个人安全的例外,指为了营救公民的生命,警察可以直接讯问,排除律师参与,通常适用于绑架案中需要紧急获取嫌犯口供营救人质的情形。此外,英国还规定了如果律师在讯问现场不恰当地阻碍讯问顺利进行,警察也可以要求律师离开,但必须等待另一位律师来到讯问现场,才能继续讯问。
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权的保障
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扮演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角色,为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不惜站在侦查人员的对立面。也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扮演认罪认罚承诺达成之知情性和自愿性的“见证人”,作为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的辅助机制而存在,毕竟值班律师具有国家“公派”属性,与嫌疑人及其家属自行委托的社会律师不同。还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承担“程序监督者”的职责,监督侦查程序的合法运行,防止刑讯或者威胁、诱供。其实不管是“辩护人”还是“监督者”的角色,甚至是“见证者”的角色,都要求值班律师去更多地参与讯问过程,防止讯问过程违法,保证认罪认罚自愿。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范围应用,值班律师已经参与到大部分刑事案件之中,这对于建构律师在场制度来说是一个绝佳的契机。与其另起炉灶,另外建立侦查阶段的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将侦查人员比较戒备的社会律师引入讯问现场,不如允许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讯问过程。由于值班律师在收入上具有“公派”属性,在讯问过程中不会基于立场原因阻碍警察办案,更多的是扮演一个“程序监督者”的角色。就值班律师的讯问在场模式而言,远程在场(借由在线直播)和亲临现场都应当被允许。讯问在我国刑事侦查中动辄耗时数天甚至数月,受制于值班律师较高的经济成本,不可能要求值班律师于讯问时全程在场。较为现实的方案是,被讯问人应当有权于讯问开始前,或者讯问遇到关键抉择时,要求值班律师在场。警察应当在讯问开始前,告知被讯问人,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并要求讯问时律师在场。值班律师可以在讯问现场与嫌疑人私下沟通,可以打断警察的违法讯问手段,应当在讯问结束后写一份讯问观察报告,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监禁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案件,或者团伙作案、涉黑涉恶案件,现阶段仍然可以排除值班律师参与讯问过程。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作者:邵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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