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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付洪林 温国明
本文作者: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省医事法学分会 主任
法律纠纷案由之选择,犹如医疗治疗的方式选择,选择之时,输赢对错与疗效后果,往往就已注定了。
案由,是基于法律关系理论前提下,然后确定你该用什么样的法治思维——民事、行政、刑事、宪制——和法治方式来处理纠纷。比如,选择了民事案由,就根据民事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选择了行政案由,就根据行政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选择了刑事案由,就根据刑事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
确定了案由,实际上你就找到了具体的法治思维,找到了法律的方式,这有点像我们到医院看病挂号,如腹疼,消化科可以挂、普通外科也可以挂,还可以挂中医科;若是女性,可以挂妇科,等等。
总之,案由的选择,看似很简单,但背后有很大学问。如同一旦确定科室,随之也就确定了后面的救治思路和操作方案;一旦确定了案由,随之就确定了按什么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案件操作,也就预示了后续处理的案由、依据和未来。
结合本案,案件原告打输了,为什么?根本原因在于主动填写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表》,选择了医疗事故争议案由。选择案由背后实际也就选择了纠纷处理的依据、程序和走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先选择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既是患者的自愿选择,也是进行行政处理的事由,还是裁判进行审理的要旨,而这,恰是决定本案对错与输赢的关键。究其根源就在当事人选择了医疗事故争议,争议处理必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推进,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此也温馨提示:不能一方面先进行了案由的选择,另一方面又不同意根据案由选择鉴定。这样的后果就是依法没办法处理了。既如此,最终只能判你败诉。本案输赢关键也在这一点上。
答案,肯定不一定。即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有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才进行鉴定。换句话,没有需要,就不必鉴定了。
上诉中指出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理由是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有资料就可以依法处理。从法律上,主张是准确的,也是正确的。众所周知,卫生主管机关进行医疗纠纷处理,从来没有一定要依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进行。但这也是有前提的:当事人双方认为不用,且卫生主管机关也认为不用进行鉴定。
但本案中,当事人选择,前后矛盾。一方面,起诉前,当事人先是自愿、主动选择了医疗事故争议,并且卫生主管机关也按照此程序履行职责的;另一方面,二审时又提出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对前后的矛盾的鉴定诉求,卫生主管机关当然有自己独立判断,法院也有自己独立判断,比如,判决不支持。
所以会发觉,医疗纠纷处理确实麻烦:看病,已很麻烦,且很专业;诉讼,不易,也很专业。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医疗纠纷处理真是一个专业活。进行医疗纠纷处理,要走好第一步,案由选择就是。
案由的变化反映了我们对医患纠纷的认识程度,反映了这个时代的进步。医疗纠纷这个大领域中,针对案由,提出最早、运用最熟悉、传播最广、持续最久、诟病最多的一定就是医疗事故,它具有交叉性,可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兼具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属性或者特点,但总体而言,主要更侧重在民事领域运用。这其中,一谈到医疗纠纷,一谈到有医疗争议,首当其冲就是要问构不构成医疗事故。围绕是不是医疗事故,之前是1987年6月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在是2002年9月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是支持其存在和运用的最具有影响的依据,与之对应配套的就是诸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等等。一句话,都是围绕医疗事故进行展开,都是为了获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什么鉴定往往是各个单位、机构和部门最喜欢用的?理由很多,其中一个是就是用着方便、简单、省事。拿个鉴定,就能用;根据鉴定,就能判断。努力找一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当时那个时代判断医疗纠纷输赢的标志。这,持续了很久。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赔偿;以鉴定代替审判,司法裁判就这样。
这不能再继续了。随着认识加深,比如,医疗纠纷要获得赔偿,是不是一定要达到医疗事故程度,没有构成事故程度,要不要承担赔偿呢?又比如,鉴定,是一个结论还是一个意见?是结论,必须照搬照抄;是意见,可以讨价还价。
被诟病很久了,关注、争论和博弈多了,突破性进展、革命性改变有了。一是,关于赔偿,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宣告有医疗损害就可赔偿,不一定必须达到医疗事故程度;二是,关于鉴定,其不再是“结论”而是“意见”,也只是证据中的一种。对鉴定意见,各方均可根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最后是否采纳或者多少,法院具有最终裁判权。此变迁,三大诉讼法均确认。
突破来临了。医疗事故作为案由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的同时,一个新的案由来了。就是《侵权责任法》正式确认了医疗损害赔偿。它的出台,让医疗纠纷化解,无论在科学性还是专业性更还有公平性上,有了大幅的提升和提高。
进展还在发生。作为民生领域的医疗服务,在医疗损害赔偿提出之后,为更好预防和处理医疗争议,充分发挥民事管理、医院管理和行政管理作用,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它的出台,与之前就有法规支撑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一起,共同构成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三足鼎立的局面。
拓展也在出现。2020年6月,《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了。它的出台实施,虽未改变医事领域纠纷三足鼎立的处理局面,但尤其在知情同意范畴,其对之前已达成了共识、也由法律认可的“近亲属”范围之外,又开了一个新口子:该自然人虽不属于其“近亲属”,但也可接受委托成为其监护人。如此规定,大大提升了医疗活动中有关说明告知与知情同意之间的主体范围、沟通难度和冲突风险。值得密切关注。
亮点就更大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了。“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伴随《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废止,《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的主要内容和精华已被《民法典》吸收和接受。不仅如此,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在内的“9+1(等)”种权利在内的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将因《民法典》实施,又揭开了人权保障的新篇章。
芝麻开花节节高!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尽管仍然维持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它们的存在和进展拉高了我们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期待。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人权尊重和保障最前沿、最前哨、最前线的医事纠纷,其之个案处理、事件应对与风险防范,必将伴随新时代,迎来更好、更高、更大的新辉煌。
《中国医学论坛报》【壹生】·医事法学院每月都将为您奉上一例真实的案例。本期将分为:案例介绍、各方意见、本案启示三个部分,分为三天发布,敬请关注。“理不辩不明、事不鉴不清”,您可以针对每期病例模拟诊治,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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