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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肝脏炎症治疗应用抗炎保肝药物尚无明确的适应证规定,其具体的临床作用尚缺乏有效的循证医学依据,经验认为下列情况为应用指征。
病毒性肝炎
抗病毒联合合理的抗炎保肝治疗在目前是作为病毒性肝炎治疗的重要选择,二者联合可通过抑制病毒复制、减轻肝脏炎症反应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疗效(Ⅱ-2)。研究显示,阿德福韦酯联合双环醇片治疗CHB患者,肝脏组织学和肝功能改善,明显优于单用阿德福韦酯组。欧洲一项随机双盲对照研究结果显示,CHC应用IFN-α治疗失败者,应用甘草酸制剂治疗后,肝脏组织学和肝功能改善明显优于安慰剂组。
抗炎保肝的主要适应证有:
(1)应用IFN-α类抗病毒治疗时,ALT>10×ULN,TBiL>50 μmol/L的患者;或使用过程中ALT或AST继续上升>10×ULN;
(2)应用核苷(酸)类似物(NUC)治疗过程中少数ALT持久波动或ALT复升(除外耐药因素)者(必要时寻找其他病因,相应处置);
(3)使用抗病毒药物正规治疗中,ALT、AST仍异常者(必要时寻找其他病因,相应处置);
(4)ALT、AST异常,但暂不宜应用IFN-α及NUC治疗的CHB、CHC、肝硬化代偿或失代偿患者。甘草酸制剂、水飞蓟素制剂、多烯磷脂酰胆碱及双环醇等,有不同程度的抗炎、抗氧化、保护肝细胞膜及细胞器等作用,临床应用可改善肝脏生化学指标(Ⅱ-1、Ⅱ-2)。甘草酸二铵治疗CHB具有改善症状和体征、促进肝功能恢复的效果(Ⅰ)。META分析显示,异甘草酸镁联合NUC对CHB的疗效显著优于单用NUC,其抗病毒及改善肝功能作用明显提高。
脂肪性肝病
对于轻度脂肪肝且肝功能异常者,如在增加运动锻炼和调整饮食内容的基础上或在戒酒后仍有ALT、AST及GGT升高,以及肝脏活体组织检查证实病程呈慢性进展性经过者,可适当选用抗炎保肝药物。可依药物性能以及疾病活动度和病期合理选用甘草酸制剂、还原型GSH、多烯磷脂酰胆碱、双环醇、水飞蓟素及UDCA等(Ⅱ-1、Ⅱ-2、Ⅲ),但不宜同时应用过多种类,以免增加肝脏负担。疗程通常需要6~12个月以上(Ⅲ)。最新研究证实,二甲双胍片联合双环醇片可安全、有效地治疗合并空腹血糖调节受损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
药物性肝病
在停药的基础上进行抗炎保肝及预防肝纤维化治疗。保肝治疗药物不可停用太早,应在ALT、AST、GGT均恢复正常后才开始缓慢减量,逐步停药。META分析显示,甘草酸类具有较强的护肝、退黄、抗肝纤维化等作用,可有效治疗药物性肝损伤(Ⅰ)。同时,GSH作为非特异性解毒保肝药物,可有效治疗药物导致的非免疫性肝损伤(Ⅰ)。多项临床研究证实,双环醇在防治抗肿瘤药物、抗结核药物、抗精神病药物、他汀类药物、免疫抑制剂等导致的肝损伤中具有确切的抗炎保肝作用(Ⅱ-1、Ⅱ-2)。NAC对乙酰氨基酚等所致的药物性肝衰竭有效。
自身免疫性肝病(AILD)
由于甘草酸制剂具有类固醇样作用,使用相对安全,可用于不能耐受肾上腺皮质激素或(和)硫唑嘌呤或治疗无效的AIH患者、不适宜应用其他免疫抑制剂者,以及临床症状轻微、炎症指标轻度异常、肝组织学改变轻度及有GC应用禁忌证的AIH患者。采用UDCA治疗后肝酶仍未能复常的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PBC)患者也可加用上述相应的抗炎保肝药物治疗。其他抗炎保肝药物也可选用(Ⅲ)。
其他
多种病因诱发的系统性疾病发生肝脏损害时,首先应治疗原发病,同时可进行抗炎保肝治疗。工业污染、职业病、环境中毒性肝病在针对病因处置后仍有肝功异常者,应辅以适当抗炎保肝治疗。对于原因不明的肝酶升高患者,在不影响检查确诊的同时,可适时适量选用有效的抗炎保肝治疗(Ⅲ)。
划重点:
对于各类急慢性肝脏炎症,血清ALT水平显著升高或肝组织学有明显炎症坏死者,在及时进行病因治疗的同时,应给予适当的抗炎保肝治疗(Ⅰ)。以CHB为例,若血清ALT≥2×ULT,或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存在明显炎症(分级≥G2),应给予抗炎保肝治疗(Ⅰ)。
对于慢性HBV感染者,当首次出现血清ALT轻度升高时,为了准确判断其是否进入免疫清除期及进行抗病毒治疗,不建议过早进行抗炎保肝治疗,而应监测1~3个月(Ⅲ)。
对于慢性HCV感染者,只要血清HCV-RNA阳性,且无抗病毒治疗的禁忌证,均应给予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其中,对于血清ALT升高或肝组织学显示有明显炎症者,应给予适当的抗炎保肝治疗(Ⅲ)。对于不能耐受IFN和利巴韦林联合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应长期服用甘草酸制剂和(或)水飞蓟素类制剂等保肝药物。
对于易引起药物性损伤(DILI)的各种治疗处理,例如应用抗结核药物及抗肿瘤药物时,通常建议预防性应用抗炎保肝药物(Ⅰ)。
内容节选自《肝脏炎症及其防治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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