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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温国明 付洪林 欧阳兵 宋立志 廖思源
温国明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副所长
本案件中,C县卫生主管机关认定阮甲的行为为非法行医,并作出行政处罚,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徐甲身体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说;C县人民政府驳回徐甲复议,程序合法。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我认为,C县卫生主管机关在量罚上存在问题。结合案情可知,阮甲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致使徐甲流产,并造成徐甲近十万元的巨额损失,人财两失。C县卫生主管机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阮甲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予以
1、没收太医证保决字20151126-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所控药品;
2、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我认为,处罚项目中未提及非法所得的处置,且罚款数额较低,对于上诉人所受到人财损失,应顶格罚款。此外,阮甲宣传吃其开具的药物可以生男孩,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依法也应当进行查处。
欧阳兵 岭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行政法理论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作出处罚的,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作出了处罚,属于违法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行政处罚的范围均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我国现时行政处罚大致可分四类:
一、警告类的申诫罚;
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财产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四、行政拘留。
本案中,C县卫生主管机关应徐甲的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阮甲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药品、罚款三千的处罚,在处罚范围及处罚标准上并不违反上位法之规定,属于已履行行政职责。
关于本案中徐甲要求追究阮甲的刑事责任,则并非属于C县卫生主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徐甲若有涉及刑事方面的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当然,于C县卫生主管机关、于C县卫生主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调查中或者处理中反映有存在涉嫌犯罪问题,可以依法进一步查证或者向有关部门移交。
付洪林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原法官
本案中,阮某未取得执业许可即擅自开设诊所违法从事医疗活动,C县卫生主管机关接到徐甲投诉举报后,即对阮进行了查处,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医疗事故系指合法医疗单位在正常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因技术等原因造成患者伤害的情形,非法行医造成伤害并不符合医疗事故构成的基础要件,医疗鉴定机构也不受理因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至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伤害,当事人应循民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审判决正确,但是如果能进一步为徐甲释明维权路径,则更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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