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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人脸识别第一案”,体现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尊重和保护,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转发:企业绿盾 时间:2021-04-10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人脸识别第一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对此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2019年4月27日,郭兵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郭兵在知悉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兵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野生动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故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据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验证身份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应当更加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年卡服务模式是野生动物世界在保留传统单次购票入园方式基础上,基于自身商业经营需要所采取的营销方式。因年卡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生物识别技术又具有准确度高、使用便捷等客观优势,故野生动物世界通过店堂告示告知消费者办理年卡需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用于入园身份验证。而消费者对是否允许经营者使用自身的生物识别信息享有自决权。郭兵在综合权衡后自主决定提供包括指纹在内的相关个人信息成为年卡消费者,其知情权、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
然而,野生动物世界擅自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并发送短信告知郭兵未注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侵害了郭兵作为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野生动物世界除赔偿损失之外,还应当鉴于其在履约过程中停止提供指纹识别入园服务而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同时,郭兵在办卡时同意拍摄照片系为了配合指纹年卡的使用,不应视为其已授权同意野生动物世界将照片用于人脸识别,嗣后野生动物世界要求郭兵激活人脸识别,实际上是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不仅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也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亦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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