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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失常的处理不能仅着眼于心律失常本身,还需考虑基础疾病及纠正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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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 识别和纠正血流动力学障碍
在血液动力学不稳定时不应苛求完美的诊断流程,而应追求抢救治疗的效率。严重血液动力学障碍者,需立即纠正心律失常。对快速心律失常应采用电复律,见效快又安全;心动过缓者需使用提高心率的药物或置入临时起搏治疗。血流动力学稳定时,根据患者的症状确定治疗原则。
原则二 纠正与处理基础疾病和诱因
常见的基础疾病包括心肌缺血、心衰、器质性心脏病。常见诱因包括电解质紊乱、血气和酸碱平衡紊乱、药物因素等。根据基础疾病与心律失常的急迫程度确定治疗策略。例如: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室早:第一时间行急诊PCI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持续性室速、室颤:第一时间处理心律失常
原则三 权衡获益和风险
对于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追求治疗的有效性;对于稳定性心律失常,应考虑治疗措施的安全性,避免过度治疗。如果遇到治疗矛盾,处理原则是首先顾及主要矛盾,及当前对患者危害较大的方面,例如:既往心动过缓患者,此次发生室上性心动过速,如何选择?A. 药物治疗,B. 食管心房调搏。既要终止心动过速,又要防止心脏停搏,此时药物治疗顾虑较多,可选食管心房调搏。
原则四 兼顾治疗与预防
心律失常易复发,在纠正后应采取预防措施,尽力减少复发。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终止后一般都要使用药物预防发作。在紧急处理后应对心律失常远期治疗有所考虑和建议,某些患者可能需应用口服抗心律失常药物,如有适应证,建议射频消融或起搏治疗。
原则五 对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
· 终止心律失常:恶性的心律失常和有可能发展到恶性的心律失常(如室颤、持续单形室速),以及症状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室上性心动过速),需要采取终止措施。
·改善症状和血液动力学:有些心律失常不容易立刻终止,但快速心室率会使血液动力学状态恶化或伴有明显症状,如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心房扑动。减慢心室率可稳定病情,缓解症状。
原则六 急性期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应用
药物的选择应兼顾基础疾病、心功能状态、心律失常性质。应用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后疗效不满意,应先审查用药是否规范、剂量是否足够。一般不建议短期内换用或合用另外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宜考虑采用非药物的方法如电复律或食管调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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