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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输液」又出事!基层医生千万别犯这些错

2020-12-11作者:壹声热点
其他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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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经常会遇到“输液”的要求。患者从其他地方拿来的药,由于不方便来回奔波,就拿到当地卫生所等输注。类似这种事件造成的纠纷,不胜枚举。



案例

健康报医生频道曾报道过一起案例:原告因患肺结核病到卫生防疫站就医,卫生防疫站医师为其开具处方,因输液条件受限,嘱咐原告到合法的医疗单位作静点。


原告遂自带药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2次,病情未见好转。原告相继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药物性肝炎、过敏性皮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自带药品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该服务站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妥善检查原告所带药品,并应及时向原告说明医疗风险,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与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仅实施了参照卫生防疫站出具的药方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较轻,该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输液”“肌注”纠纷多,基层医生千万谨慎


如今,患者自带药品的风险大家都知道,但无论是因为人情还是利益,总是有一些人经不住考验铤而走险,在这些纠纷中,不少基层医疗机构或医生都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1、给病人用“自带药”输液 反口要价20万


据一位村医爆料,在福建省某镇卫生所工作的医生王某,为一位自带药液的患者注,患者称:“我们也是多年的老朋友了,不会去坑你的啦!这药我经常挂,效果很好的。今天又去买了一点,你就帮输下,手续费给你。说得严重一点,就算死了,也不会去找你麻烦,这是我自己的药,跟你也没关系,再说了,我女儿也在这里。


王某碍于情面就答应了患者的要求,结果没一会工夫,输液就出现事故,病人抢救无效死亡。


结果是患者家属要求王某赔偿20万,且否认她母亲曾说的话。事发后,当地卫健委和派出所有介入协调。


2、退休村医帮居民代,被判10年


江苏城市频道曾报道,年近70岁的乡医陈某退休后帮村民“输液”,结果一患者本身有心脏病史,输液导致患者心源性猝死.


最终,陈某因退休后乡村医生执业证而被判非法行医,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这个年纪还要面临着最少被判10年以上。


很多基层医生特别是乡村医生,和患者们都已经相识多年,遇到这种请求总是怕因拒绝而闹僵,但医学是严谨的学科,医生打不得人情牌,工作时应该就事论事,千万不要因为恻隐之心或磨不开面子就委曲求全。


病人自己购买的药,药品是否正规、需要冷藏的是否有冷藏链?中间接触过什么?这些都做不到百分百确定。患者不是专业人士,其自述或保证都可能是不准确的。


若是因为手续费就更是不值得,一次输液的手续费是不能代注产生的风险成正比的。


是否是好医生或好护士,不在这点人情世故,而在是否做到科学、严谨、对病人负责。如果随便同意了患者注的要求,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患者的需求,其实是对患者和自己的不负责。



面对自带药品,医护人员应这样做


输液”“肌注”风险极大,无论从药品来源还是保质期等方面存在着不确定因素,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千万不要被人情所束缚,也不要为蝇头小利就抱侥幸心理。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病情确需+药物合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该要求,医务人员应当秉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坚守原则,拒绝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同时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尽量取得患方的理解。


但拒绝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万一实在无法拒绝该怎么办呢?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中对医务人员的处理方法作出了具体指导:




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当由患者履行“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


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则应当在责任书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效期、批号等;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及配伍禁忌。


较为完善和稳妥的应对外购药/自带药办法:


1、要有正规的发票(病历存档);


2、医生的处方;


3、签署外购药/自带药使用同意书。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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