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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宋立志 官健
作者:宋儒亮 官健 李建林 罗斌 宋立志 甘翌晓
呼吁医疗纠纷交给专业机构和人员
切实落实既要体现在诊疗活动也要展现在司法活动上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本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临床上比较多见,专业也不复杂;但在法律处理上,专业却很复杂。
以现在的眼光再回顾和审视本案,再感叹医事法治进展迅速的同时,也感到从学理、医理和法理上进行争论点、争辩处,并不存在。毕竟这些争论都聚焦在程序上,而这些程序性的争论,以当前医事法治建设成果+受案法院的释明,是完全可妥当解决的。
仅这样说,也可能不公道,不厚道,毕竟该观点对医疗纠纷处置的历史不够尊重:不能用现在眼光苛求之前纠纷各方,不能用当前法治评价之前的活动,这是当有的科学态度。结合本案,更重要目的在于,力图通过案件评价,找出对未来更有进步意义的新启示。
这起不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之所以在法律处理上出现这么多反复,究其根源,最大的启示在于,仍然在于对医疗纠纷争议,缺乏专业敬畏,缺乏专业思维,缺乏专业司法。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处理,没有做到知行统一,医疗纠纷处置,更是这样的领域,更是重点关注区。
为什么?医疗纠纷,不是一般的纠纷,而是专业的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面对医疗纠纷,如果不说其是专业性是第一,那么,其它类纠纷难敢说专业性是第一。疾病救治,专业性之强、之无止境,难有其它领域专业可以超越,因此,其引发的纠纷,专业性之强,毋庸置疑。
要知道,“专业”二字,有纵深的,有分量的,厚积、延伸和提升等,都是其特点,比如,一个器官、一个疾病,可以成为一个专业的学科,学无止境;又比如,伴随医学技术进步,之前属于禁忌证范畴的事宜,现又成为适应症;又比如,医学进步,诸如循证医学、精准医学等等新科学,层出不穷。专业,也越来越“厚”,运用,常常是厚积薄发,更是专业显著特点之一。
但是,比较专业的“厚”,当前进行医疗纠纷的处置,可谓“薄”,集中表现在纠纷处置上,往往是专业性不强,对专业的不敬畏,简单化、情绪化和任意化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面对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当前更要在懂专业规、在知专业深浅、在明专业进展等方面,下功夫,一句话,要有专业敬畏,这其中,突出表现在如何进行专业化纠纷化解:秉承的思维、采取的方式,就是抉择,更是考验。
面对各类纠纷问题的化解,哪些思维和方式,是我们当前最需要导入、提升和运用的?毫无疑问,众多思维和方式中,面对纠纷风险等应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选择和运用,性价比最高,最需要、最迫切,也最难得。
这在大方面,可从新时代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习近平,略见一二。
比如,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就是要求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比如,即便在应急状态上,即便面对承担突发事件应对的政府机关,更也如此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不仅如此,进行国内问题处理,是这样要求的,即便进行国际事宜的处理,更也一样要求,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简而言之,进入新时代,具有更高水平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正成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的新特征。正因有了这样的大背景、又处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再面对类似这样的专业案件,在强调继续完善预防和处理程序之外,面对法治思维和法治运用与提升,我们还能作什么?
针对医事法治建设事宜,记得曾在“【法律专家每日谈】亟需弥补医疗卫生应急医事立法短板(来源:广州政法 时间:2020年2月21日)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6.健全机构,专业为上,人才为优,更是一种负责尽责的担当。程序公正,法治思维,尤为关键;是非分明,对错清晰的法治方式,更乃稀缺。据此,共同呼吁:要注重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设立医事法庭、筹建医事法院,是推进当前医事法治建设的真诚的呼唤,是缩短医事司法环节差距的关键的举措,是弥补医事司法短板的稀缺的担当。全面依法治医,目的是让优秀的法治资源关注、关心和关爱医事法治,推进良法建设;全面医事法治,目的是让专业医事人审专业的医事案,推进医事善治,这其中,没有比培养培育医事法专业人才、设立医事法庭、筹建医事法院来得更正当其时了。”
是的,这是寻找到的一个答案。即便面对本案,建议也是成立的。围绕医事纠纷,在呼吁和落实把专业纠纷交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这样理念同时,我们更好行动起来:在不断提升医疗水平的同时,更应当同步提高法治建设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诸如“医事法庭”、“医事法院”等机构组织。有了这样的导向、行动和结果,那么,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再面对类似这样案件的时候,与医学同步进展、相互融合的医事法律,在应对上更加主动,在处置上更加从容,在结果上也更为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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