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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卫健委就《关于对 <执业医师法> 修改:让医学生实习权益得到保障的建议》进行回复。其中,就关于「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问题,卫健委回复如下:
截屏自国家卫健委
卫健委、教育部于2008年8月发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在校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做了明确规定。
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一步,卫健委将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明确临床医学实习生临床工作范围和要求,临床实践活动过程中带教教师的法定职责等,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实习生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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