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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

2022-07-22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非原创 药师药事服务费独立

【儒亮时评】药事服务费,是药师存在独立劳动价值的风向标。提供不可或缺的药事服务,则证明药师有专业价值,不被替代,也不可替代。


来源:广州日报    转发:药事网    时间:2022-07-21


据悉,目前我国实行着医疗机构药师和执业药师双轨并行的药师制度,既有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体系,又有药监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资格体系,使得院内外药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国家卫健委日前透露,目前正在对《药师法(送审稿)》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国内外药师管理政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卫健委表示,在《药师法(送审稿)》中,拟建立药师管理制度,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即在药师的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长期以来,药师面临着价值难以被患者认可的尴尬处境。当前,药学服务模式正在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国家卫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中对药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药师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药师向患者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其劳动价值。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卫健委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疾病谱结构的改变,大众对于合理用药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我国药师队伍仍难以满足大众的药学服务需求。国家卫健委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药师法(送审稿)》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对药师执业准入后的考核和培训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按照药师执业标准定期对药师进行考核,并由国家建立药师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加强药师的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确立了药师的业务范围,药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是《药品管理法》,并结合实践中药学服务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全媒体记者涂端玉)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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