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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医药回扣,医保黑名单来了!

2020-09-18作者:壹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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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文,直指医药领域回扣和垄断控销等行为,决定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医药购销领域的回扣行为是一颗毒瘤,直接造成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久治不愈,怎么办?

 

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直指医药领域回扣和垄断控销等行为,决定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通俗地讲,就是要建立医保黑名单了。

 

医药回扣由来已久,治理锲而不舍

 

据了解,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的公开秘密。医药回扣对行业形象和群众利益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国家治理也是不遗余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在网上可以搜到的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针对愈演愈烈难以遏制的医药回扣之风,历年开展的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治理专项行动始终将此作为重点。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实际上就将收受医药回扣按照受贿罪处理。

 

案件涉及的药企并没有得到有效惩戒

 

尽管国家深知医药回扣危害巨大,也进行了艰苦卓绝、驰而不息的斗争,但收效甚微。为什么会这样?都知道斩草要除根,而医药回扣治理不能见大效,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所有打击和治理并没有将产生回扣的“根”挖除。那么“根”在哪儿?


医药回扣的逻辑是:国家减少对医院的投资——医院要生存、要发展——以药养医——药厂提供最大利润给医院——药品成本提高——药厂无序竞争——回扣产生与增加——把负担转嫁给病人和社会。而为了取得药品的竞争力,就要想办法虚高定价。因为只有价格虚高才会有较大回扣空间,药品才有好的销售额。


分析医药回扣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极度畸形的医疗卫生管理体系:①医疗领域的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对医疗市场的行政垄断和价格管制;②把很多政府应负的责任完全抛开;③以药养医;④让“回扣”作为“灰色收入”成为医生收入的必要补充。


所以要解决医药回扣问题必须改革。但是改革并不容易,需要一步一步来。而治理医药回扣却刻不容缓。


那么怎么办?一个现存弊端就是,实施了医药回扣犯罪事实并且有确凿证据的企业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戒。之前很多药企因为回扣被处罚,公开报道也有,裁判文书也有,而奇怪的是这些企业不但没有依法追责,什么都没有受影响,而且“犯罪”之后依旧红火。这就让企业也并不太把“行贿”当回事,依旧我行我素,该干啥继续干啥。


这次,医保局出台了《指导意见》,要建立药企和医疗机构医保黑名单了,恐怕就应该不会这样了。

 

医保黑名单如何建立?

 

那么,《指导意见》对于如何建立医保黑名单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2020版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六项:①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即“医药商业贿赂”),②涉税违法,③实施垄断行为,④不正当价格行为,⑤扰乱集中采购秩序,⑥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规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规定医药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中,应向集采机构提交书面承诺。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采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级集采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四是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省级集采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五是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启动全国联合处置。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犯了“大事”,将启动全国联合处置,这就等于给企业判了“死刑”。


同时《指导意见》也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要求各省应在2020年底前,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而这一主要针对医药企业这个医药回扣源头实施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必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产生巨大的影响,也提醒医疗界的朋友们,别在医药回扣方面再打一丁点儿主意了,临床用药(包括选择使用卫生材料)以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为最高原则,这个本来就是规则与良知的活儿也该回归本质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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