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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要点】争当医事法治建设的行家里手。紧跟医事法制建设步伐,是为了起点不出错,是为了中点不纠结,是为了终点不后怕,是为了我们始终占领法治制高点。只有跟上、适应并引领法制大势,我们对从事工作的风险挑战,更有预见性;我们对从事工作的过程结果,更有确定性;我们对从事工作的引领走向,更有主动权。
宋儒亮
浏览各方新闻报道,浏览各色网站app,医事法治活动的信息、消息,真不少。不奇怪,医事发展,日新月异。医事活动,关联千家万户,关乎人心良心,关系真善美丑,其中医事法治的事故、故事不少,不胜枚举。
各类机构、组织、媒体、协会(学会)、单位和人士,普及推广医事法治,尽管集思广益,不遗余力,也不乏精品力作,但就法制进展的关注、研究和指引而言,多受制于固有思维、固定模式、固定纠纷,问题不聚焦,议题不前沿,时效性不强,法治宣传普及更少冲击力和引领。
推进医事法治建设,叫好很容易,叫座不容易。讲好医事法治故事,就成功了一半。因此,进入法制新时代,围绕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职责履行,聚焦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新进展,讲好中国医事法治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医事活动,提升法治医疗影响力,营造更高具竞争力的医事执业环境,更有必要。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当前的大势。全面依法治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来说,深化全面依法治医实践,首要就是紧跟医事法制时代新步伐,清晰法制建设新进展,凭借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大势,贴近医事法制建设前沿和前瞻,讲准执业活动的得失、讲清执业活动的导向和讲好医事法治故事,传递医事法治导向,推进更高水平的健康和法治中国建设。
紧扣医事法制时代新步伐,但何为“新”,哪里体现?
出台的法律法规,就是典型的标志,比如,进入新时代,医事法制建设,快速进展,长足进步。他们的出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等,都是重要标志、主要代表。现在进行医疗活动,必须熟悉、掌握和运用这些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法规新制度。这些法规规定,它们的存在,代表着医事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制建设的最前沿、最高端,引领和指引着医事法治建设的方向;它们的实施,已经深入影响到当前的医事法治实务活动,成为执业之必须;不熟悉它们,只能说明自己的法律知识留在过去,自己的用法对策停在过往,自己的法律水平仍在曾经。
成立吗?先看看媒体报道,这或许最说明问题。比如,若查阅媒体报道,看看当前多在报道什么类型的医事法律问题?医患纠纷的应对活动,仍是报道的主流,仍为关注的焦点。为什么还这样?很简单,这就是大众基本的看法。况且,过去、之前也是这样的,认识固定、固化了。所以,也就这样报道了。
也随机询问法律专业人士,问问其眼中的医事纠纷是什么?最多答案就是,医疗纠纷。若能有些时尚新颖些的说法,可能就是,比起之前传统的、常见的医疗纠纷,现在医事纠纷中,又多了些新的现代元素,如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等。
再同专业从事医事法治执业人士进行交流,当前医事领域纠纷又有什么新特点?不少答案估计仍为我们常听到的那些老套答案,总在医疗纠纷中打转转,而且纠纷领域总在民事层面。医事行政领域纠纷,比如,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医事刑事领域纠纷,比如,涉嫌进行商业贿赂犯罪、诈骗犯罪等追究,等等,感觉都比较遥远,总有“忌谈”、“忌讳”之感。这些方面,不自欺,就是难得的明白人。
这些答案,有正确成分,一定程度或者一些地域上,仍是基本正确的。但从医事法制建设角度,国家层面上说,这些答案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了。继续坚持这样的看法,沿用这样的判断,不加以及时引导,就会出现与时代脱节、与法治脱钩等风险,引发更多的问题,让多人付出更大代价。
医事类的议题,是富矿。医事法制,更是法制建设快速进展、进步的富矿,以医保法制建设为例,略见一斑。比如,早,就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出台;现,《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全国征求意见。这其中,一部接一部,越织越密,越来越严。问一句,这些医保法规的出台,对医事执业活动而言,意义何为?
意义是深远的,作用是巨大的,影响是长久的。不妨,先聚焦医保法制建设中小一点的问题,比如,《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对纠纷类型和处理而言,又有什么新动向?
这些法规出台,对医院纠纷而言,尤其是纠纷类型和处理方式将有革命性改变,各方要适应这些的改变,否则,对法制的进展、进步熟视无睹,后果将是痛苦的、灾难的,也即:
这些法规颁布实施之前,对医院而言,要密切关注的纠纷类型就是医院、医生与患者、其近亲属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属于民事范畴,比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面对这类纠纷,处理解决之法,“调解方式”,仍是主要方式;“出钱”,仍为主要手段,作为医方,不担心或者甚少担心可能降临的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处在这个层面、这个阶段,“钱”,还是好用的东西、好使的方法,有了它,问题纠纷都易搞定。正所谓,“用钱能搞定的都不是难事”,所以,面对这类的医疗纠纷,经济思维和方式要比法治思维和方式更有市场。也多因此原因,更甚者的是,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出现医疗纠纷调解时,不要或者不希望律师参与等情况。花钱,就能解决,谁不会!认为要律师,钱更多,还麻烦。
这些法规颁布实施之后,又把医院面临的纠纷带领一个全新领域,一个新变化、新趋势出现了,那就是,相对医方的另外一个当事人,将不只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患方,而是又增加了相对“强势”的医保等监管者,具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综合属性特点医保类纠纷出场,比如,在医方与医保机构之间,可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不利、医保违法活动查处、涉嫌骗保犯罪等事宜而可能面临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此时,要像关注医疗纠纷一样,更加关注医保类纠纷。在应对医保纠纷、医保处罚、骗保惩罚这些法律难题时,解决之法更复杂了,“出钱”,尽管也是手段之一,但与随之可能面临的大额行政处罚、坐牢惩罚相比,“出钱”,更显得有点类似小巫见大巫了。“靠钱”,此时,可真不是一个管用的办法。
一叶知秋。这提示甚至警示着我们,面对日新月异的医事法制新时代,与我们打交道、行交往的人、事,是有变,但更多的变在游戏规则,这是一个医事法制在不断推陈出新的新时代。当前必须紧跟医事法制时代新步伐,拥有更高水平的纠纷化解的思路、思维和对策,保证法治本领不掉队。这其中,更当以《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制建设最新代表的学习、贯彻和实施为重点,聚焦医事刑事、行政和民事法治的前沿,用好医事法治人才,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推动更高水平健康医事、法治医事大业。这,不是套话,更不是空话,它是我们专业、专注、专门从事医事法治工作单位和个人的至理名言,看家本领。
争当医事法治建设的行家里手。紧跟医事法制建设步伐,是为了起点不出错,是为了中点不纠结,是为了终点不后怕,是为了我们始终占领法治制高点。只有跟上、适应并引领法制大势,我们对从事工作的风险挑战,更有预见性;我们对从事工作的过程结果,更有确定性;我们对从事工作的引领走向,更有主动权。
这,既是我们紧跟医事法制步伐的初心,也是我们捍卫法治医事事业的目的。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应急管理教研部书记、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等。
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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