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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说法之58 】 要广大医患们知道法治医事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上)

2022-03-14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原创 法治医事提倡反对禁止新呼吁


【说法要点】众人拾柴火焰高。齐心协力的法治建设,已形成了良性态势和良好局面,现在的我们,到了要向“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思想说不,到了不让“赖而不决”大行其道到了要对和稀泥坚决杜绝的法治新时代、新时刻和新时间了。

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顺应法治新态势,创建法治建设新局面,更需优选同更高水平法治医事建设目的目标相匹配相适宜的纠纷化解方式。坚持以专业、科学和前瞻为基础和导向,鼓励选择运用司法裁判、医事仲裁等医事纠纷化解方式,让广大医患们通过法律的裁决裁判裁定,知道法治医事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选好方式,跨越过去,医事建设,长治久安!

这,是新时代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医事建设的新呼吁。

宋儒亮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出:“要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鼓励崇尚英模、邻里相助、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舆论监督,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这些法治建设的新论述,看起来,读起来,听起来,品起来,思绪万千,心潮澎湃。

处在法治医事建设的新时代,要把这些新论述新理念新要求切实有效转化、转移到更高水平的医事纠纷处置工作上来,不容易,依旧面临认识等方面的挑战。

众所周知,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是我们不懈的追求。作为法治建设前沿的法治医事建设,尽管这些年的成绩突出,成就显著,但在思考法治医事建设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问题上,在回顾纠纷中医患等各方的表现表述表达上,总体感觉是,我们的目标目的是清楚的、坚定的、伟大的,但在纠纷处置方式的选择运用同法治医事建设目标之间,仍然是有一定的差距、距离。要提升更高水平的法治医事建设,达到最大程度化解好纠纷、矛盾和争议,当前更需要注重选择运用与目标相匹配的性价比高的纠纷化解方式,更当把纠纷化解方式的选择运用同法治医事能力建设和水平提升之间进行挂钩、链接和联系,统筹布局、共同建设和一体推进。显然,这方面,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有不少的薄弱环节。

比如,在医事纠纷处置方式选择运用上,距离“一院出事故,万院受教育,一案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法治建设目标,仍然还有明显差距。医事纠纷,社会热点,关系你我;个案处置,应对处置,风险防范,更当如此。但是,进行医事纠纷处置中,当前有这样一个状况,不论医院级别高低,也不管疾病科室、纠纷类型、病情情况、未来考量,等等,现通常做法就是进行医事调解”。“调解方式”,作为众多纠纷化解方式中的一个亲民、便民的方式,对个案或者不少案件来说,选择的价值、作用和意义挺大,对医事纠纷处置也值得,但在某些专业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很强的医事领域,有些专业问题,如某些恶性肿瘤病因和预后,即便对专业医师来说都是未知数,准确解答恐怕强人所难;又比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事诊断等领域中,前瞻前沿风险可能不明,亟待立法之后才能规范回应,这也是客观事实。纠纷处置实践表明,如果不考虑医院级别,不识别纠纷本身的疾病类型、学科进展,不选择纠纷方式,一味进行医事调解,在不可避免出现诸如“抹平”、“搞定”、“给钱了事”等等老问题同时,也让医事纠纷背后存在的医事真问题、医事大问题可能被放过了。毕竟,满足医事纠纷个案化解,不是最终目的。个案处置的经验请示,要切实能在后来的医事专业活动中得到警示、推广和复制!达到一院出事故,万院受教育,一案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效果,才是最终、最大的目标。要推进医事活动高质量发展,这些的追求、这样的目标,少不了,低不了,避不了

又比如,在医事纠纷处置方式选择运用上,距离“尊重医学科学规律顺应专业前沿特点”的基本需求要求,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要在认识承认这一点,不难;要在实践上切实贯彻这一点,并不容易。为什么?当前、眼前进行的医事纠纷处置现实告诉我们,在医事纠纷处置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全面做到知行合一。众所周知,医事活动的专业学科特点决定了医事纠纷本身具有难以比拟的特殊性,与我们常见的纠纷,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等纠纷,无论在专业性、科学性、法律性,等等方面,它们之间的差异,不好说是天壤之别,起码是大相径庭。医事纠纷处置背后,往往要顾虑、顾忌医学的专业、科学和前沿。这种纠纷在本质上,首先是个科学问题,诸如“换位”、“退一步”、“不要计较”“补点钱”,等等表述,是不能切实回应这些科学疑问的。也即,在属性上,医事纠纷与上述这些纠纷,彼此之间有着很大的价值、思维和方式差异。不仅如此,用调解方式去解决医事纠纷,不是要降低科学标准,也不是要单一维度,而是更要当事人以商讨式方式,在科学、专业角度上,提升处置满意度,也即,医患等各方,均不能以牺牲或者降低或者回避医学专业性、科学性和前沿性特点特色为对价,进行医事调解。专业调解中需要的很多用语、表述,等等都是很严谨的,不仅对一般的老百姓、普通人,甚至对不是行业的专业人员来讲,捕捉和理解到位也是困难的。这是现实。即便对专业人士来讲,实现有价值的、更好满意度的医事调解,也是非常难的。达到这个目标,要日积月累。因此,面对专业性的问题、科学性、前瞻性的医事纠纷,调解的立足和前提,是更强调“用专业对专业”、“用科学对科学”、“用前瞻对前沿,这是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基于专业上的平等表达,也只有达到这个程度,纠纷问题的调解解决,在质量和效益上才比较好、也可接受。但遗憾的,在目前医事纠纷的调解处置上,距离这方面的要求,无论在患方和医方,都存在着明显差距。不可否认,对有些存在明显科学性、专业性等争议的医事纠纷,也有医方也不愿意搞清楚、弄明白,也存在希望用钱来找平安等不妥的想法。

再比如,在医事纠纷处置方式选择运用上,距离以专业、科学和前瞻为基础和导向”进行纠纷化解方式的选择运用,仍然还有不小差距。医事活动,专业性是最显著的特点,科学性是最显著的特征,前瞻性是最显著的特色。化解医事纠纷,专业性、科学性、前瞻性要求,不能少、不能弱、不能缺。与专业、科学和前瞻相匹配的医事纠纷处置方式,更也是医事活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推力。但是,在肯定大量医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之际,这样的问题也在不断呈现,比如,进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案,仍然存在其在促进医事活动专业提速、科学提高、前瞻提升上的效果、作用仍不确切、不清晰,纠纷调解方式自身可有的后效价值也不显著、不突出“就事论事”、“个案满足”、“另案难借鉴”、“后续医事仍难借鉴或者避免”、“后续医事质量提升价值不高”,处理不好,犹如“割韭菜”。显然,在满足化解纠纷目的和功能的同时,也要对如何更好提升医事活动的科学性、医事纠纷处置的专业性的法治初心,予以及时和必要的回应。

推进医事活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医事纠纷处置新格局,“纠纷专业化解方式的选择与运用,与“尸体检验”对医学科学进步的道理的价值一样,不可或缺,关键支撑。少了它,如大厦少了支柱。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真要去调解医事纠纷,调解的双方需要具备相应的医学、法学和医事法知识,医事律师的参与,更如弥足珍贵、雪中送炭。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要求和配置,我们做不到。不仅很多的患者不具备,医务人员也存在先天不足。怎么办?淡化或者弱化医事纠纷的专业性、科学性,不可取。治本之道,就要树立专业导向、设置专业门槛和设立专业程序。比如,理念上在强化“医德高尚、医术高明”的同时,也要同等强化医法高超,让医德高尚、医术高明和医法高超”成为我们的宗旨;要按医院级别构建相适宜、相对等的有差异化的医事纠纷化解机制,如“搭建基于疾病种类为划分特点的纠纷类型与纠纷处置方式选择匹配为导向的医院管理考核新模式,如三甲医院重点搭建以适应敏感个人信息为重点保护的医事纠纷处置新机制”;要加强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如“尝试以购买服务方式培养和选拔医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专业的医事法官队伍”;要集中力量搭建医事纠纷专业的渠道、平台,“尽快推进成立医事仲裁院”、“呼吁搭建专业医事法院、专业法庭”,等等。

面对医事纠纷问题,选择什么纠纷处置方式,不仅要考虑案结事了,更还要同步综合考虑生命身体健康、医学进步发展,要在衡平的价值选择中实现纠纷化解效益的最大化。对医事纠纷的调解结案的评估评价上,也要与医患和谐的提速、医事专业能力的提高、医事行业水平的提升相挂钩。我们常说,发生医事纠纷是不幸的,但若医事纠纷个案的处置,反过来能倒逼、帮助和提升医事活动的质量,让医事活动高质量发展,让医事执业有尊严受尊重,让新患者们不再重复过往的不幸,这才是值得的,也才是我们对医事纠纷处置专业化优化的又一次呼吁。显然,这方面的差距,仍然在明显存在着,且还有扩大之倾向。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法律顾问。第四届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综合管理专家组组长等等。

兼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医事法学”栏目主编(《中国医学论坛报》2021年度优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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