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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药学部 赵蕊 厉星 杨毅
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接种单位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接种单位接种时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27日被宣布废止。医疗机构疫苗的管理涉及疫苗的接收、登记、验收、储存、运输以及接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我们总结了以下3个方面的疫苗管理建议。
医疗机构接收疫苗时应当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名称、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应当索取加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对于进口疫苗,应当索取加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接收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应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他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疫苗。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为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保障安全,需提供应急救治的保障人员和场所。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本文来自中国医学论坛报,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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