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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宋立志 李建林
作者:宋儒亮 黎晓燕 李永丰 李建林 李立 杜伟 宋立志 甘翌晓
找到资源、找准条款、找好思路争赢医疗损害赔偿案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
近年来,因眼疾纠纷引发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也不少见,但引起各方极大关注的当属于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诉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借着关注大势,也谈谈本案,这也是一起因眼疾纠纷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回顾这起诉讼案,有什么值得说道的呢?
在正式阐述之前,要强调说明一点,就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该判决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此时《侵权责任法》(现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还在实施之中,《民法典》还未颁布实施,但是,就对应的法条本身内容和精神而言,《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部分内容已被整体吸收纳入《民法典》之中,从便于学习及避免不必要混乱等角度,本文事后点评涉及的相关法条是直接援引《民法典》规定。这,不是穿越,仅属平移。
无论是哪个专业或者科室,只要归属医疗损害赔偿案,要想赢得诉讼事宜的主动权,那么,从医事法治角度,在已知晓和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最考各方的就是如何运用或者适用当下的法律资源。
其中,就其法规适用而言,这三步的取舍,对诉讼案输赢走向,或有着决定性意义。这方面的内容,有兴趣可进一步参看“【儒亮说法之64】要赢取医疗损害诉讼应对的主动权 要用好找到资源、找准条款、找好思路这三招”一文。
该文中,提到了第一招就是“尽快找到案件适用的最接近、靠近、贴近的相关法规资源。这,考着各方的基本素养和功底”。之所以要使这招,目标就是找准、找对法律关系。有了法律关系,如知道是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是医疗服务法律合同法律关系等,那么,就找对了以法治思维化解争议纠纷、应对风险的轨道了。
要提醒的是,时刻关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时刻紧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的司法解释出台变迁,非常关键,非常重要。
该文中,提到了第二招就是“尽快找准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对应的核心法条。这,考着各方专业能力水平”。使用这招,目标就找全、准法律条款。有了这些条款,面对具体的争议纠纷就有了具体的法治方式了。
面对争议纠纷,事实点,可能比较多,但其中争议纠纷的核心点、焦点也即”事点“往往并不多,犹如“牛鼻子”,一头牛就一个牛鼻子。此时,基于“事实点”,找“法条点”,就看能力,就是挑战。
比如,结合本案,运用排除法,面对诉争事实焦点,对应找到的焦点法条就是《民法典》这些条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本案各方事实争议焦点(犹如“牛鼻子”)相对应的法律焦点,也即是“法点”。
此时,基于己方的诉讼目标,再结合已有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法点“与”事点“,通过有责任或者无责任的讲述、论述与阐述,进行医事法治力的运用,这就看博弈,这就有输赢。
正如前文提出的那样,“菜的出品好坏,往往看厨子是什么水平”道理一样,”诉讼案之结果好坏,往往看法官、律师、医师是什么水平”。
该文中,提到了第三招就是”尽快找好与案件走向相匹配的诉讼思路。这,在考着各方当有的医事法治力强弱大小“,使用这招,目标就是找正、找清诉讼思路。
诉讼思路,犹如,建筑图纸,是推进诉讼实现不输、要赢的突破口或者进攻点。有了它,用好当事人-代理律师-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等机制,就能取得诉讼工作主动权。
比如,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看待原告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林某右眼视力5月11为0.5,12日为0.5,14日为0.05,25日为0.2,而左眼基本均为0.8~1.0,)这一基本事实。
大方向上,面对这一争议纠纷焦点,在已有医学规律和医学证据、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基础上,在法院法规主导下,以庭审博弈为中心,站在各自角度上,围绕“事点与法点”,通过医事法治力的运用,朝着对己有利的方向,因势利导,或推进或靠近,步步为营,力争尽快站在“赢”的轨道上。
这其中,医方而言,面对“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这个基本事实,面对患方带有杀伤力的进攻,如何能从“不存在医疗过错”“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找到可用的突破口、突围点,就是成功抗辩的关键所在,但遗憾的是,开始起,就感到医方在这方面不自信,失了先手,其提交一审答辩就说明了这点:表述到:“甲医院认为,甲医院已跟患者就手术问题进行了沟通,且即使甲医院存在一定不足,但林某自身的疾病因素导致情况发生的主要根本因素,甲医院即使存在过错也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如此一来,一定意义上,医事诉讼应对的先手、主动权,就丢失了。
毋庸讳言,医事法学领域,更也存在许多不确定问题。一方面,医学本身仍然有许多的诸如中间、交叉区域等不确定问题;另一方面,法学本身也有不少的模糊、灰色地带等不确定空间。面对这些不确定难预料问题,在呼吁制定《医事规范指引共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培养着医(法)学生学习成长,涵养着医师(律师等)专业成长、滋养着医事发展的”的医学、法学的各类教科书们。
本案,面对争议纠纷的化解,当事人对医学教科书内容的援引与运用,就较好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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