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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儒亮 官健 单玉涛 何平 李永丰 宋立志 陈静雯
本期编委:单玉涛 官健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 单玉涛
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诉讼案件。医疗过错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术前,未对患者未婚未育史给予充分重视,对可能存在的手术困难、手术风险评估不充分,未制定对应的预防和处置方案,未尽到符合其专业水准要求的谨慎注意义务,比如,未充分说明告知手术切除输卵管的可能风险,未让患者选择符合最大利益的决定。第二,术中发现右侧附件肿瘤与右侧输卵管紧密粘连严重需要实施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时,缺乏对拟变更手术方案以及可能预后等情况与患者近亲属进行说明告知,并征得其同意。
当然,当事医院能够举证包括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术中变更手术方案再次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以及详细的手术记录等,存在改判之可能。
单方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问题,这是一个举证问题,对此,可向人民法院主张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方式,寻求救济。
若医院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 李永丰
从医疗损害鉴定视角,本案由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等符合法律规定;对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合理,审判过程中可通过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或申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辅助人出庭以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庭辩,以便法官进行裁量。
本医案鉴定后,医方未提出申请,从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鉴定认定的事实是清晰的,鉴定依据也是较为充分的,医方难以从专业技术层面上推翻该鉴定意见。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平
本案件是基于知情同意而切除器官的典型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时,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但在本案中,被告医院在为该患者实施手术中,表现得是多么不专业,比如,术前手术方案制定中没有考虑患者“未婚未育”;实施手术的医生其执业范围为“外科”;术中未按照规范对肿瘤与周围组织情况进行探查,也没有按照规范对探查情况、手术方式、预后等再次向患者家属沟通确认,据此,过错是非常明确的。
事实上,术前要分析病情、评估风险、考虑风险收益比例、针对患者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手术方案、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医疗风险,坚持专科专治等,这些都早有法律规定。
出现这些过错,有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说明是医疗活动有风险,而是表明有医院、医生并不把这些法律当回事,不把患者人权当回事。对这些违法行医者,必须要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官健
本案谈谈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改为3年)。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民法通则另有短时效特殊规定,其中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该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已删除)。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11年,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就医疗纠纷而言,通常为人身损害,故应适用民法通则1年的短时效规定,患方应当在身体受到医疗损害后1年内主张权利。但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由于医疗损害可能具有隐蔽性或迟发性,故起算点应为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损害时。
本案中,患者2011年因右侧卵巢畸胎瘤入院手术,切除了右侧卵巢及输卵管。若医方在病历中有显示明确告知了该情况,或者有证据表明患者应当知道该结果,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应当已经开始起算。若患者当时确实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右侧卵巢及输卵管被医方切除,而直到2015年或2016年才知道这一情况,则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计算。应当指出,不能将患方知道医方有过错为前提,只要患方知道损害后果即可。否则,于医疗纠纷而言,诉讼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案医方以诉讼时效抗辩,且二审中也明确作为上诉理由之一,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此作出回应,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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