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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超”,意味着在规定、规矩、规律之外。《医师法》第29条规定的出台,开启了超说明用药的新历史。要提示的是,法条在增加药物临床使用各方博弈风险、在增大用药不确定性的同时,并没有同时提供与之相应的、对应的法律救济。
来源:健康时报 时间:2021-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
新版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超说明书用药有了法律保障
“由于药品说明书滞后,导致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出现。而超说明书用药现象在国内各大医院里广泛存在。”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肿瘤学学科带头人、核医学学科带头人吴锦昌教授在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超说明书用药给广大患者带来获益的同时,或多或少也会带来诉讼和索赔的风险。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往往会起诉医生或医院。因此,超说明书用药一直以来都是医疗界争议的话题。“新版医师法中对超说明书用药的立法,无疑是既有利于医院和医生,又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吴锦昌称,此前在临床治疗中的超适应证用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将构成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使医生或医疗机构的经济、声誉受损,医生通常会在病人治疗利益与医师法律风险之间取舍。
“临床治疗中是否选择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一般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该用药方案是否为合理选择,用药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为前提;二是用药行为符合药理,用药方案的治疗价值是否远高于其他方案。这是让患者获得安全、有效药物治疗的重要保证。”吴锦昌说道。
据悉,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与法律责任,目前,中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
超说明书用药并非医生随心所欲
此前,在肿瘤治疗领域,曾出现医生质疑同行没有按标准指南制定治疗方案,超适应证使用药品的医疗行为。最后证实医生给患者超说明书用药,“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而被处罚。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医疗诊疗过程中应该说比较常见,这是基于说明书相较于临床研究的滞后性。但医院都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流程要求,还必须让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山东省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说道。
据吴锦昌介绍,为规范超说明书用药,医院的药学部门会定时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并上报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监管部门会对院内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进行监控,对其法律风险、治疗价值等进行评估,对于违规使用者进行处罚,制订相应的使用规程,例如知情同意书等。
早在2015 年,中国药理学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中就提到,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而且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临床诊疗过程中,在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广东省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表示,在我国,若需超说明书用药,需要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缺一不可,即“药品具有循证医学证据;没有其他更合理的治疗手段;患者知情同意;医院需要建立相关管理机制。”
责编:郝倩玉
主编:杨小明
校对:董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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