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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较氧疗更具支持力度的呼吸治疗手段,NIV对AECOPD患者的选择也跟氧疗不一样。
现阶段,对于AECOPD下行NIV并无统一标准,一般建议中重度呼吸性酸中毒(动脉血气分析pH7.35)作为实施临界点。但动脉血气分析pH并不是行NIV的唯一标准,如存在呼吸窘迫、明显呼吸疲劳表现(三凹征,点头样呼吸,胸腹矛盾呼吸,辅助呼吸肌参与呼吸,鼻翼扇动,满头大汗,呼吸频率过高或过低等)也可以考虑使用NIV。一般不支持意识障碍患者使用NIV进行呼吸支持,除非导致意识障碍的原因为CO2 的增高。
对于中重度呼吸性酸中毒患者或存在呼吸疲劳、呼吸窘迫及二氧化碳增高导致意识障碍患者,可以在严密监测条件下使用NIV。
任何治疗方法都有其禁忌证,对于NIV也一样。由于NIV对于气道分泌物的清理和气道的保护作用明显弱于有创机械通气,对于需要较强气道保护能力患者,或误吸高风险患者,或严重呕吐及消化道大出血、穿孔的患者,NIV此时就不合适。且NIV下IPAPA一般不会超过25 cmH2O ,故需要大的吸气压力的患者明显不适合使用NIV。
NIV不建立人工气道,则对于上气道梗阻的患者无明显效果。NIV需要通过面罩、鼻罩等连接器来连接患者和呼吸机,则对于面部创伤、烧伤、畸形的患者并不适用。最后,对于严重的低氧血症(PaO2、严重酸中毒(动脉血气分析pH及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跳呼吸暂停)患者,NIV无法提供十分确切的潮气量和呼吸驱动,有创机械通气成为此时的唯一选择,故该类患者也是NIV的相对禁忌证。
AECOPD下行NIV的适应证、禁忌证
对于AECOPD导致NIV介入的患者而言,一般建议入住ICU或过渡ICU来保障NIV时的严密监护。由于此类患者往往需要心电监护来监测患者脉氧情况、呼吸情况、心脏节律和血流动力学情况,故建议匹配心电监护情况下使用NIV。且心电监护设备使用的相对专业性,和院感角度考虑,一般建议入住ICU病房来保障相关治疗的进行。若NIV使用失败,在ICU患者中也可以更快进行相关人工气道的建立和有创机械通气的展开。
对于所有需要使用NIV来治疗ARF的AECOPD患者而言,为了保障通气效率,常规选择口鼻面罩连接PEV呼气阀作为连接器。模式方面,一般选择BiPAP为首选,包括S/T,PCV,PRVC/VGPS等双水平模式。
患者使用NIV后呼吸平稳可以选择S/T、PRVC/VAPS;若患者呼吸频率明显急促,则尝试PCV下来稳定患者的呼吸频率。常规建议滴定EPAP水平为保障无明显无效触发的最低EPAP值;对于单回路呼吸机,EPAP不低于4 cmH2O 来保证对呼气时呼出气的冲刷,减少其进入呼吸机回路导致的重复呼吸。
常规建议IPAP为10 cmH2O 起步递增,来保证患者的潮气量可以稳定在5~7 ml/kg理想体重的情况下的最低IPAP值;且若患者可以耐受更高IAPAP值,则建议增加IPAP值。IPAP的上限一般不超过25 cmH2O,EPAP一般不超过 10 cmH2O。至于呼吸频率,则常规维持在12~20 bpm以内为宜,通过监测流量-时间曲线波形来保证患者呼出气气流无受限。建议吸气时间维持在1.0~1.4s之间为宜。NIV下的AECOPD患者,滴定FiO2 水平来维持目标SpO2在88%~94%。
AECOPD行NIV治疗0.5~2h以内必须行动脉血气分析来评估NIV的效果。若血气分析参数无明显改善,则建议建立人工气道后有创机械通气。此外,对患者生命体征和呼吸状况的评价也可以指导患者NIV的使用。
若患者NIV治疗有效,则可以继续行NIV治疗,并制定后续的治疗方案。可以考虑逐渐与HFNC交替过渡,逐步增加HFNC时长,并至最后停止NIV的使用。
对于AECOPD患者,NIV是作为一线的呼吸支持手段,理解其中的机制,选择合适的患者,使用过程中注意监测和管理,是提升此类患者NIV成功率的重要手段。
来源 知呼小报 作者 金陵医院RT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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