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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用药应充分考虑到药物对胎儿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遵循以下5个原则:
生育年龄有可能怀孕的妇女用药前应了解月经史,以免“忽略用药”。
孕前积极治疗急、慢性疾病。孕期患病应及时确诊,合理治疗并考虑是否终止妊娠。
加强孕期宣教,用药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不可滥用药,也不可过分强调胎儿安全而忽略母亲所应有的治疗。
孕期用药可参照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拟定的妊娠期用药分类系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选择有效且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
一般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较肯定的就不用新药,严格掌握药物剂量、用药时间,及时停药。已用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应根据剂量、投药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处理方案。早孕阶段用药一般应考虑终止妊娠。
哺乳期妇女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
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选用进入乳汁最少、对婴儿影响最小的药物。
哺乳期用药一般不必终止哺乳,可在服药后立即哺乳并延迟下次授乳时间。
若不能证实哺乳期妇女用药对婴儿的安全性时,建议暂停哺乳。
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胎儿所具有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FDA将药物分为5类,称为药物之妊娠分类。我国目前围产期用药多参照此分类标准。
在妇女控制对照研究中,未发现药物对妊娠初期、中期和后期的胎儿有危险,对胎儿伤害的可能性极少,但仍存在远期胎儿受损的可能。
在妇女控制对照研究中,药物对妊娠初期、中期和后期的胎儿危险证据不足或不能证实。
动物试验显示药物造成胎仔畸形或死亡,但无妇女控制对照研究,使用时必须谨慎权衡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险。
药物对人类胎儿危险的证据确凿,孕妇使用必须权衡利害,只有妇女生命危在旦夕或患有严重疾病非用不可时方能应用。
在动物和人类的研究中已表明,药物可致胎儿异常,已怀孕或可能已怀孕的妇女禁用。
注意:
整个妊娠期间,以每3个月为一期,分为早、中、晚三期,以1、2、3表示。
以上内容节选自产科速查(第4版)
主 编:张方林
来源:人卫妇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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