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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用药应充分考虑到药物对胎儿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遵循以下5个原则:
1.生育年龄有可能怀孕的妇女用药前应了解月经史,以免“忽略用药”。
2.孕前积极治疗急、慢性疾病。孕期患病应及时确诊,合理治疗并考虑是否终止妊娠。
3.加强孕期宣教,用药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可用可不用的药尽量不用,不可滥用药,也不可过分强调胎儿安全而忽略母亲所应有的治疗。
4.孕期用药可参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拟定的妊娠期用药分类系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选择有效且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一般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较肯定的就不用新药,严格掌握药物剂量、用药时间,及时停药。
5.已用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应根据剂量、投药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处理方案。早孕阶段用药一般应考虑终止妊娠。
哺乳期妇女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
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选用进入乳汁最少、对婴儿影响最小的药物。
哺乳期用药一般不必终止哺乳,可在服药后立即哺乳并延迟下次授乳时间。
若不能证实哺乳期妇女用药对婴儿的安全性时,建议暂停哺乳。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胎儿所具有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将之分为五类,称药物之妊娠分类,简称FDA分类。我国目前围产期用药多参照此分类标准。
A类:在妇女控制对照研究中,未发现药物对妊娠初期、中期和后期的胎儿有危险,对胎儿伤害的可能性极少,但仍存在远期胎儿受损的可能。
B类:在妇女控制对照研究中,药物对妊娠初期、中期和后期的胎儿危险证据不足或不能证实。
C类:动物试验显示药物造成胎仔畸形或死亡,但无妇女控制对照研究,使用时必须谨慎权衡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险。
D类:药物对人类胎儿危险的证据确凿,孕妇使用必须权衡利害,只有妇女生命危在旦夕或患有严重疾病非用不可时方能应用。
X类:在动物和人类的研究中已表明,药物可致胎儿异常,已怀孕或可能已怀孕的妇女禁用。
注意:整个妊娠期间,以每3个月为一期,分为早、中、晚三期,以1、2、3表示。
1.抗感染药
(1)抗生素:首选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早孕阶段尽量不用甲硝唑。四环素类、氨基糖苷类及喹诺酮类禁用。
(2)抗真菌药:局部用药较全身用药安全,其中咪康唑、克霉唑、制霉菌素、两性霉素B等属B类,可以选用。
(3)抗病毒药:原则上应避免使用,但有些病毒感染可能对孕妇或胎儿造成严重影响,可权衡使用,如治疗艾滋病的药物等。
(4)抗结核病药:原则上先治疗结核病,再考虑妊娠,孕期患病,首选乙胺丁醇。
2.子宫活性药
(1)促宫缩药:常用的有缩宫素、前列腺素类、麦角新碱等。其中用于妊娠晚期催、引产的主要有缩宫素和前列腺素类,后者主要有PGE2(地诺前列酮),已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通过用于产前引产。任何宫缩剂用于产前引产都应在严密监护下进行。米非司酮主要用于早孕期的人工流产,其对围产儿的远期影响尚无足够的资料,国内专家主张慎用于期待活婴的晚期妊娠引产。
(2)宫缩抑制剂:常用有硫酸镁、特布他林、利托品、吲哚美辛、硝苯地平等。用于保胎的主要有硫酸镁和盐酸利托君。
3.血管活性药
(1)舒血管药:常作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时的降压药,其中以肼屈嗪和拉贝洛尔首选,此外常用的还有硝苯地平、酚妥拉明等,严重高血压需选用硝普钠时应注意用药剂量和时间,因其代谢产物氰化物蓄积对胎儿有毒性作用。
卡托普利等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对胎儿有明确的不利影响,妊娠期禁用。
(2)缩血管药:抗休克时血管活性药的应用十分重要,多巴胺常作为首选的升压药。
4.利尿药。多在妊娠后期用于重要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严重水肿、心力衰竭、肾功能不全等,宜短期应用,用药期间注意监测水、电解质平衡。
5.凝血系统用药。肝素不能通过胎盘,是DIC高凝阶段首选的抗凝剂,妊娠期间不宜使用口服抗凝药,如双香豆素类对胎儿有明确的危害,妊娠期禁用。
6.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属B类,可以选用;近年来,吲哚美辛亦用于抑制宫缩,防治早产,治疗羊水过多。但吲哚美辛有导致胎儿动脉导管早闭的可能,孕34周以后禁用。
7.激素类。糖皮质激素常用于妊娠后期促胎肺成熟,首选倍他米松或地塞米松。其他甾体类激素妊娠期应避免使用。
来源:人卫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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