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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氢化泼尼松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3月2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一、【不良反应】项下应加入以下内容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事件:
血管损害:潮红、皮肤灼热等;
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皮疹、瘙痒、皮肤发红、多汗等;
全身性损害:发热、寒战、疼痛、乏力、过敏反应、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等;
消化系统损害:恶心、呕吐、腹痛等;
心血管系统损害:心悸、心慌、心律失常、血压升高等;
呼吸系统损害:胸闷、气促、憋气、呼吸困难等;
神经精神系统损害:头晕、头痛、失眠、烦躁等;
用药部位损害:注射部位静脉炎、注射部位疼痛等;
其他:双硫仑样反应、药物-酒精相互作用等。
二、【禁忌】项应加入以下内容
本品禁用于对乙醇或丙二醇过敏的患者。
三、【注意事项】项下应加入以下内容
1.用药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仔细询问患者情况、用药史和既往过敏史。
2.本品作为糖皮质激素药物,具有抗炎、抗过敏和抑制免疫等多种药理作用。但据上市后监测数据和报道,本品会诱发潮红、皮疹、心悸、胸闷、恶心、呕吐、瘙痒、呼吸困难、头晕、过敏反应、过敏样反应等不良反应。已明确对本品及其它甾体激素过敏者禁用本品(参见【禁忌】)。
对使用本品治疗过敏性疾病的患者,应加强监测。若症状恶化或出现新的过敏症状,应立即停药,必要时采取恰当的干预措施。
3.本品辅料中包含乙醇,据报道,对乙醇过敏的患者在使用本品治疗过敏性疾病时曾发生严重的变态反应。已明确对乙醇过敏患者禁用本品(参见【禁忌】),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或肝功能不全者应慎用本品。
4.本品辅料中包含乙醇,据报道,与硝基咪唑类药物如甲硝唑、具有甲硫四氮唑侧链结构的药物如头孢哌酮、具有甲硫三嗪侧链结构的药物如头孢曲松等抑制乙醛脱氢酶活性的药物联用会引起双硫仑样反应,如潮红、皮疹、胸闷、气短、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等。应避免本品与抑制乙醛脱氢酶活性的药物联用。
用药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四、【药物相互作用】项应加入以下内容
本品辅料中包含乙醇,据报道,与硝基咪唑类药物如甲硝唑、具有甲硫四氮唑侧链结构的药物如头孢哌酮、具有甲硫三嗪侧链结构的药物如头孢曲松等抑制乙醛脱氢酶活性的药物联用会引起双硫仑样反应,如潮红、皮疹、胸闷、气短、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等。应避免本品与抑制乙醛脱氢酶活性的药物联用。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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