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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GDM孕妇,无母儿并发症:严密监测到预产期,未自然临产者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2)妊娠前糖尿病及需要胰岛素治疗GDM,血糖控制良好者:严密监测到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者及时收住院。
(3)有母儿并发症、血糖控制不满意、伴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适时终止妊娠,必要时促胎肺成熟。
(1)糖尿病伴严重微血管病变。
(2)合并其他产科指征:如怀疑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等。
(3)放宽剖宫产指征的条件
1)妊娠期血糖控制不好。
2)胎儿偏大。
3)既往有死胎、死产史者。
(1)剖宫产
1)术前1天:停止晚餐前胰岛素。
2)术日:停止皮下注射所有胰岛素,根据空腹血糖静滴胰岛素,按3~4g葡萄糖加1U胰岛素配制,以2~3U/h速度持续静滴,控制血糖水平在6.67~10.0mmol/L。
3)术后每2~4小时监测1次血糖直到饮食恢复。
(2)阴道分娩:临产后即停止胰岛素皮下注射,改静脉滴注。
6~12周复查OGTT。
来源:人卫妇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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